
通话记录是否可以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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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符合证据“三性”的通话记录可以做证据。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话记录可以作为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但前提该通话记录与证明案件事实相关,即具有关联性,且来源合法、具有合法性,并且只有经查证属实,即具有真实性的通话记录,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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