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验收需要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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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验收人防工程的资料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报告;人防工程技术档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法律客观: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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