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因企业员工人数少,拒绝缴社保,国家劳动法有规定的人数吗?

原来公司人员多,后来因经营问题,现在就有四个人,之前公司在劳动局已经开户,但是现在只能缴养老,没法交剩下的四险一金,去劳动局咨询,劳动局说员工太少要求最少十人才能交,国家... 原来公司人员多,后来因经营问题,现在就有四个人,之前公司在劳动局已经开户,但是现在只能缴养老,没法交剩下的四险一金,去劳动局咨询,劳动局说员工太少要求最少十人才能交 ,国家不是强制规定企业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吗?为什么劳动局不让缴呢?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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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6xing5
推荐于2017-09-18 ·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gu6xing5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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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长安大学应用数学系,学士学位,目前从事保险行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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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没有这种规定,只要员工跟企业签订合同并工作,就必须帮员工购买社保,可以先跟企业协商,如果协商未果,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这里的“缴纳社会保险”,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足额,如果公司已经缴了,只是没有足额缴纳,不应看做是未缴纳社会保险,补缴即可。所以员工不能拥有单方解除权(也就是不写辞职报告,说走就走的权利),也就不能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甚至还要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霸气航行天下
2015-10-28 · TA获得超过2.4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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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有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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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克赛赫
2015-10-28 · TA获得超过5257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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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听说这样的规定,这是给他们交钱,他们怎么还嫌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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