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二月六日李某因为做生意急需资金,从朋友温某处借款人民币三万元,并出具欠款条,注明今借到

某人民币三万元,2010年二月六日,李某。并且双方口头约定于2012年底前还款,借款后,李某见温某没有催要就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后温某于2015年3月1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某人民币三万元,2010年二月六日,李某。并且双方口头约定于2012年底前还款,借款后,李某见温某没有催要就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后温某于2015年3月1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其借款3万元
结合材料,分析李某温某双方间的借款行为是否有效,
如果你是法官应如何做出决断?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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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淮安浙江人
高粉答主

2015-12-21 · 繁杂信息太多,你要学会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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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李某、温某之间的借款行为,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
  2、按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即口头约定也是有效的。
  3、按法律规定,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是2年,本案中,双方口头约定2012年底还款,到期后李某并未如约归还,温某有义务及时要求李某归还,而温某怠于行使催款的权利,如果法庭查明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以上是理论上的。在司法实践中,口头约定的情况,在庭审时,温某肯定是否认的,而欠条上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如果李某无法证明双方有2012年底还款的口头约定,应当视为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在这种情况下,温某的起诉就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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