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分析
龙某在画院工作,有一些绘画、书法作品,其中一部分已经售出。张某提出要将龙某的全部绘画、书法作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折价分割。对此案的处理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龙某的绘画、书...
龙某在画院工作,有一些绘画、书法作品,其中一部分已经售出。张某提出要将龙某的全部绘画、书法作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折价分割。对此案的处理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龙某的绘画、书法作品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它们全部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的。另一种意见认为,龙某的绘画、书法作品是个人智力成果,作者有决定将其作品永久收藏、馈赠他人和依法出售等权利。此外,二人育有一子,今年20岁,现已大学毕业,欲出国继续深造。龙某与张某达成协议儿子归张某抚养。但张某要求龙某承担儿子出国深造的费用。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叙述:
(1)龙某的绘画、书法作品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龙某是否应负担儿子出国深造的费用?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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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某的绘画、书法作品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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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介绍:
2012年12月2日12时许,某社区干部王某在下班途中,自己所骑电瓶车与吴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擦,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王某系王仁义(化名)之子、李女士之夫、王楠之父。王某死亡之后,张王某所在单位支付工亡赔偿款619700元,其中包含死者丧葬费19700元,交通肇事方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334000元。王某生前有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现王仁义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分割王某工亡赔偿款600000元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款334000元,合计934000元,王仁义要求分得180000元,并且同时分割王某的银行存款和房屋等其他财产。 诉讼过程中,李女士、王楠辩称:
1、王仁义的诉请与法律规定不符。交通事故赔偿金和工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属于遗产分割范围。
2、王仁义的诉请与事实也不符。上述赔偿金是李女士主张自己的权利得到的,与王仁义没有关系,王仁义之前已经从赔偿金中获得了70000元,其余的赔偿金王仁义不仅知晓也同意赔偿金的使用范围,并立下了字据,也就是大部分给了王楠。王仁义再主张权利违反了自己的承诺,况且还有一部分偿还了王某生前的债务,王仁义也是知道的。
3、李女士收入不高生活拮据,没有更多的家庭财产。
4、王仁义的诉请违反了程序,互不兼容,请求法院驳回王仁义的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
李女士与王某原系夫妻,王楠系李女士与王某的女儿,王仁义系王某的父亲。2012年12月2日,李女士丈夫王某因车祸不幸去世。同年12月31日,李女士、王楠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交通肇事方赵某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经法院判决,吴某向李女士、王楠支付了赔偿金334000元。法院同时查明,截止到2012年12月2日,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有26000元。另查明,王某生前所在单位与李女士、王楠、王仁义达成协议,除去已经支付的丧葬费19700元外,与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600000元,此款由李女士领取,并分给王仁义70000元。2013年1月22日,王仁义与李女士自愿签订了一份协议,李女士与2013年1月22日将赔偿款中的50万元存入王楠名下,并与王仁义约定,这笔钱除用于王楠的学习生活医疗开支外,任何人不得动用,直到王楠年满16周岁止。
二、案件焦点:
1、关于继承人范围的确定。 遗产继承案件,首先必须明确谁是合法继承人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王仁义为被继承人的父亲、李女士为被继承人的配偶、王楠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三人均是王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王某生前遗留的为其所有的合法财产。
2、关于本案遗产范围的确定。 本案的复杂之处就在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由于是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前的财产和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获得的财产能否都应该成为划定遗产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关于继承人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在本案中,李女士和王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交通肇事方赵某赔偿损失,后经法院判赵某支付了赔偿款。赔偿李女士、王楠的交通肇事赔偿款和王某生前所在单位支付的工亡赔偿款不应该属于遗产范围,而是应该作为继承人依法所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但是该继承人权益是基于被继承人的死亡而产生的,可以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中,交通肇事方支付的334000元,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给李女士、王楠的权益,这其中并不包括王仁义,所以王仁义诉请分割这份权益,法院不予支持。死者的丧葬费19700元也不属于遗产范围,且系已经支出的费用,也不予分割。关于王仁义与李女士于2013年1月22日签订的协议,已经明确了王楠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归属,即除用于王楠的学习、生活及医疗开支,任何人不得动用,因为王楠尚年幼,所以约定直到王楠年满16周岁时方可有其自己支配,这应当是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作为王仁义和李女士应当继续履行双方的约定。王仁义主张将王楠名下的50万元存款以王某的遗产进行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李女士已经领取的100000元可在本案中由继承人平均分割,之前,李女士已经支付给王仁义70000元,属于双方自愿行为。
2012年12月2日12时许,某社区干部王某在下班途中,自己所骑电瓶车与吴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擦,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王某系王仁义(化名)之子、李女士之夫、王楠之父。王某死亡之后,张王某所在单位支付工亡赔偿款619700元,其中包含死者丧葬费19700元,交通肇事方向死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334000元。王某生前有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现王仁义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分割王某工亡赔偿款600000元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款334000元,合计934000元,王仁义要求分得180000元,并且同时分割王某的银行存款和房屋等其他财产。 诉讼过程中,李女士、王楠辩称:
1、王仁义的诉请与法律规定不符。交通事故赔偿金和工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属于遗产分割范围。
2、王仁义的诉请与事实也不符。上述赔偿金是李女士主张自己的权利得到的,与王仁义没有关系,王仁义之前已经从赔偿金中获得了70000元,其余的赔偿金王仁义不仅知晓也同意赔偿金的使用范围,并立下了字据,也就是大部分给了王楠。王仁义再主张权利违反了自己的承诺,况且还有一部分偿还了王某生前的债务,王仁义也是知道的。
3、李女士收入不高生活拮据,没有更多的家庭财产。
4、王仁义的诉请违反了程序,互不兼容,请求法院驳回王仁义的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
李女士与王某原系夫妻,王楠系李女士与王某的女儿,王仁义系王某的父亲。2012年12月2日,李女士丈夫王某因车祸不幸去世。同年12月31日,李女士、王楠向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交通肇事方赵某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经法院判决,吴某向李女士、王楠支付了赔偿金334000元。法院同时查明,截止到2012年12月2日,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有26000元。另查明,王某生前所在单位与李女士、王楠、王仁义达成协议,除去已经支付的丧葬费19700元外,与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合计600000元,此款由李女士领取,并分给王仁义70000元。2013年1月22日,王仁义与李女士自愿签订了一份协议,李女士与2013年1月22日将赔偿款中的50万元存入王楠名下,并与王仁义约定,这笔钱除用于王楠的学习生活医疗开支外,任何人不得动用,直到王楠年满16周岁止。
二、案件焦点:
1、关于继承人范围的确定。 遗产继承案件,首先必须明确谁是合法继承人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王仁义为被继承人的父亲、李女士为被继承人的配偶、王楠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三人均是王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王某生前遗留的为其所有的合法财产。
2、关于本案遗产范围的确定。 本案的复杂之处就在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由于是交通事故意外死亡,被继承人死亡前的财产和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获得的财产能否都应该成为划定遗产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关于继承人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在本案中,李女士和王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交通肇事方赵某赔偿损失,后经法院判赵某支付了赔偿款。赔偿李女士、王楠的交通肇事赔偿款和王某生前所在单位支付的工亡赔偿款不应该属于遗产范围,而是应该作为继承人依法所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但是该继承人权益是基于被继承人的死亡而产生的,可以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中,交通肇事方支付的334000元,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给李女士、王楠的权益,这其中并不包括王仁义,所以王仁义诉请分割这份权益,法院不予支持。死者的丧葬费19700元也不属于遗产范围,且系已经支出的费用,也不予分割。关于王仁义与李女士于2013年1月22日签订的协议,已经明确了王楠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归属,即除用于王楠的学习、生活及医疗开支,任何人不得动用,因为王楠尚年幼,所以约定直到王楠年满16周岁时方可有其自己支配,这应当是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作为王仁义和李女士应当继续履行双方的约定。王仁义主张将王楠名下的50万元存款以王某的遗产进行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李女士已经领取的100000元可在本案中由继承人平均分割,之前,李女士已经支付给王仁义70000元,属于双方自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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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与老三 就是两个儿子吧 ??
李某死后留有两处房产,依据 继承法 ,两处房产应由张某先继承其中一处,然后剩余一处房产由张某和四个儿女共同继承。就你给出的情况,张某与其四个子女 没有就 李某留下的两处房产达成分割协议,也就不能 片面的认为剩余的房产就是给张某一个人的(假设两处房产等价)。需要张某及四个子女 写遗产分割协议 首先要四个子女同意 将剩余的房产由张某继承,然后,就 老大和老三 结婚用掉 的房产 达成补偿协议(既然已经盖房,就不能拆除了,由老大老三对张某及两个女儿应当得到的份额作价补偿,或者张及两个女儿放弃对用掉的房产的继承权)。做完上述几项,张某才有权变卖房产。
李某死后留有两处房产,依据 继承法 ,两处房产应由张某先继承其中一处,然后剩余一处房产由张某和四个儿女共同继承。就你给出的情况,张某与其四个子女 没有就 李某留下的两处房产达成分割协议,也就不能 片面的认为剩余的房产就是给张某一个人的(假设两处房产等价)。需要张某及四个子女 写遗产分割协议 首先要四个子女同意 将剩余的房产由张某继承,然后,就 老大和老三 结婚用掉 的房产 达成补偿协议(既然已经盖房,就不能拆除了,由老大老三对张某及两个女儿应当得到的份额作价补偿,或者张及两个女儿放弃对用掉的房产的继承权)。做完上述几项,张某才有权变卖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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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的绘画书法作品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十七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
龙某不应当负担儿子的出国费用。因为婚姻法只规定有义务抚养未满18周岁的子女,没有规定应当对成年的子女的教育义务。
龙某不应当负担儿子的出国费用。因为婚姻法只规定有义务抚养未满18周岁的子女,没有规定应当对成年的子女的教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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