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适用条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七条 先予执行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2019-06-05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张保刚律师
擅长:公司法务
刘勇律师
擅长:损害赔偿
王莉律师
擅长:劳动工伤
陈娜律师
擅长:税务合规
朱哲雨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
李昌锁律师
擅长:经济纠纷
李金杏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
查
看
更
多
- 官方电话
- 在线客服
-
官方服务
- 官方网站
- 电话咨询
银行卡被锁的解冻:
在余额不足一百元的情况下长期不使用造成银行卡的冻结。比如建行规定,银行卡余额持续不足100元的情况下,三年后冻结,冻结后一年内没有解除冻结的,自冻结之日起一年后银行卡被注销,也就是永远无法使用了;
在ATM机或电话银行连续三次输入密码错误,这样也会导致银行卡冻结;
银行卡丢需要挂失,挂失后银行卡就是处于不能使用的冻结状态;
别人恶意操作,比如在知道你的银行卡、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情况下,打银行电话冒充是银行卡主人并要求挂失等。这样也会被冻;
还有其他一些其他方面的原因,比如欠款不还被法院强制执行冻结等。
如何解除银行卡冻结;
解除冻结需要去银行卡【开户时】所在的银行营业厅去办理手续;
需要携带身份证和银行卡,当然了如果是银行卡丢失后挂失补办那就只要拿身份证去就可以了,注意必须是本人去,这个不能别人替你办理的;
具体如果解除冻结只要你向银行工作人员说明情况,然后按照他们的要求去做就可以了。
银行卡被锁的解冻:
在余额不足一百元的情况下长期不使用造成银行卡的冻结。比如建行规定,银行卡余额持续不足100元的情况下,三年后冻结,冻结后一年内没有解除冻结的,自冻结之日起一年后银行卡被注销,也就是永远无法使用了;
在ATM机或电话银行连续三次输入密码错误,这样也会导致银行卡冻结;
银行卡丢需要挂失,挂失后银行卡就是处于不能使用的冻结状态;
别人恶意操作,比如在知道你的银行卡、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的情况下,打银行电话冒充是银行卡主人并要求挂失等。这样也会被冻;
还有其他一些其他方面的原因,比如欠款不还被法院强制执行冻结等。
如何解除银行卡冻结;
解除冻结需要去银行卡【开户时】所在的银行营业厅去办理手续;
需要携带身份证和银行卡,当然了如果是银行卡丢失后挂失补办那就只要拿身份证去就可以了,注意必须是本人去,这个不能别人替你办理的;
具体如果解除冻结只要你向银行工作人员说明情况,然后按照他们的要求去做就可以了。
【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