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道经济法通论的案例分析题,急需答案,谢谢各位!
某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其实有资产为500万元,而所欠外债共计800万元。该厂一债权人以该厂已资不抵债,同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某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其实有资产为500万元,而所欠外债共计800万元。该厂一债权人以该厂已资不抵债,同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向已知债权人发出通知并且发布公告。债权人甲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乙在收到通知后35日向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丙未收到通知,于公告之日后两个月向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丁未收到通知,于公告之日后三个半月向法院申报债券。债务人在收到破产案件受理通知后,与其上级主管部门协商,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三个半月时,由债务人向法院提出整顿申请,请求给予两年半时间进行企业整顿,以避免破产,清偿债务。请问:
(1)债务人是否已达到法律规定的破产界限,债权人有无对其申请破产的权利?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2)甲、乙、丙、丁各债权人哪些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哪些人没有受偿权利?为什么?
(3)债务人提出的整顿申请是否合法?法院应如何处理? 展开
(1)债务人是否已达到法律规定的破产界限,债权人有无对其申请破产的权利?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2)甲、乙、丙、丁各债权人哪些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哪些人没有受偿权利?为什么?
(3)债务人提出的整顿申请是否合法?法院应如何处理? 展开
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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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达,有申请的权利,提交债权证明
2都有权利,根据破产法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3合法,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人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2都有权利,根据破产法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3合法,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人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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