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有哪个国家实行了安乐死?
世界上实行了安乐死的国家:荷兰、日本、瑞士、美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韩国。
1、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但荷兰对“安乐死”的权利设置了最低年限12岁。同时,12岁以上的未成年重症患儿如需采取“安乐死”措施,必须征得家长、医生等多方的同意。
2、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
3、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
4、2002年,比利时步邻国荷兰之后尘宣布“安乐死”合法化,但当年的法律条款只适用于18岁以上的成年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无法享有安乐死的权利。2014年2月13日比利时众议院通过一项“让重症患儿享有安乐死权利”的法案。
5、2016年4月14日,加拿大联邦政府向国会递交允许医助死亡,即安乐死的法案。
扩展资料:
近日,韩国《亚洲经济》援引韩国保健福祉部22日消息称,从10月23日至明年1月15日将试行《维持生命医疗决定法》(也称《安乐死法》),临终患者可以自己决定是否继续接受维持生命的治疗。
10月24日,备受关注的渐冻症北大女博士娄滔又传出了难以承受治疗的痛苦,情绪崩溃,想要放弃的消息。在让人倍感怜悯的同时,也让“安乐死”这个名词再次成为了公众议论的焦点。
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来源于希腊语,译为“优化的死亡”或“无痛苦的死亡”。即对遭受着不可治愈的且极度痛苦的疾病的人,实施一种安逸的无痛苦的死亡。而今自由主义在西方社会大行其道,支持安乐死的观点盛行。
我们在借鉴他国有益经验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安乐死在中国,绝不仅仅是个体自由选择的问题,更是当代社会的道德人伦问题。
自古以来,中国人对待生死的传统态度是“未知生,焉知死”,强调做好眼下的事,对死亡采取了一种回避的态度。这是因为个人在中国的传统思想中,并不是一个绝对独立存在的个体,而是血缘、宗亲、邻里各种社会关系的载体。
而一个人的死亡不简单的是个体存在的消灭,更多的是与之前相关的社会关系的灭失和重塑,进而改变的是权利义务的更替。“父死子继,兄终弟及。”其变化可见一斑。传统乡土社会重视稳定性,而死亡往往会带来社会关系的巨大变动,因而人们对于死亡多是非常谨慎的态度。
这与西方社会所强调的“向死而生”,更重视个体自由选择的价值观念分别孕育于不同的社会环境。二者之间并无高下,只是不同罢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安乐死”在中国的道德困境
安乐死(Euthanasia)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安乐的无痛苦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
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