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导案件的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事件)、治安事故和骚乱;
(四)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爆炸物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等;
(五)组织、指导全市出入境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市消防工作;
(七)依法管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
(八)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和群体性治安防范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
(十)指导全市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戒毒所的管理工作,直接管理市城区上述各机构;
(十一)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收容教育审批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和指导全市各类重要安全警卫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等建设;
(十五)管理、指导全市公安机关装备、后勤工作;
(十六)领导公安消防部队建设,对市武警支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七)规划指导全市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和管理对全市公安民警的奖惩、优抚、教育培训和公安宣传工作,负责全市公安民警的警衔管理工作;
(十八)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的监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查处督办全市公安民警的违纪案件;
(十九)指导和管理全市林业公安工作;
(二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