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求助

我于2009年6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三年,合同生效日期为2009年10月.合同生效后单位没有为我购买任何保险及福利.得之情况后我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单位拒绝了... 我于2009年6月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三年,合同生效日期为2009年10月.合同生效后单位没有为我购买任何保险及福利.得之情况后我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单位拒绝了.在协商无效之后我擅自离开了单位.
请问这样的合同在法律上被认可吗?如果被认可,要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要走哪些途径?
谢谢.在线等.
请问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单位和劳动者确立的合同书时。是否检查单位为劳动者够买社会保险的证明。如果没有社会保险的证明,劳动保障部门给予盖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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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府律师
2010-08-30 · TA获得超过936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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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上认可劳动合同的成立。你只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便可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一般的单位,劳动合同不用劳动保障部门盖章审核。
easohr
2010-08-30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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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一般的单位,劳动合同不用劳动保障部门盖章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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