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睢宁县凌城镇孙薛村拆迁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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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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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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