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基础法律简答题

公民张某住在农村,家中有父母、妻子和一个女儿。1996年5月,张某去深圳打工,开始由于收入少,羞于同家人联系,导致家人与之失去联系。1999年张某的情况有所好转,就于19... 公民张某住在农村,家中有父母、妻子和一个女儿。1996年5月,张某去深圳打工,开始由于收入少,羞于同家人联系,导致家人与之失去联系。1999年张某的情况有所好转,就于1999年3月给家里写了一封信并邮去了5000元钱,由于张某家没有直接的通讯地址,他就将钱邮给了邻居丁某转交。丁某是个赌徒,将5000元钱全部用于赌博输掉,将信藏匿不告。张某忙于生意也就未再向家中写信。这样,由于家人一直没有他的下落,就于2000年8月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张某死亡。法院经公告后于2001年4月做出判决,宣告张某死亡。之后,张某的妻子改嫁李某,女儿被王某收养。2001年8月张某回家探望,才发现自己已经被宣告死亡。
问:(1)若张某回家时,李某已经死亡,张甲与其妻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为什么?
(2)张某能否解除王某与其女儿的收养关系?为什么?
(3)对于被丁某挥霍的5000元钱,应如何处理?
(4)张某在深圳的房东能否以张某被宣告死亡为由主张租赁合同无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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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10wktao
2014-06-29 · TA获得超过548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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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够自动恢复,理由: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不能解除与女儿的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丁某应赔偿5000元及返还孳息,

(4)不能主张,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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