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采购法中的集中采购机构是否专指政府采购中心? 2、集中采购中心是否可以转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
1、政府采购法中的集中采购机构是否专指政府采购中心?2、集中采购中心是否可以转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直行政府的采购工作?...
1、政府采购法中的集中采购机构是否专指政府采购中心?
2、集中采购中心是否可以转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直行政府的采购工作? 展开
2、集中采购中心是否可以转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直行政府的采购工作?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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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的。集中采购机构专指政府采购中心。
2、不允许。政府采购的主体是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无权将采购项目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同时,在政府采购目录中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的项目,不允许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执行,所以集中采购机构不能将应由其采购的项目转委托出去。
2、不允许。政府采购的主体是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无权将采购项目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同时,在政府采购目录中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的项目,不允许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执行,所以集中采购机构不能将应由其采购的项目转委托出去。
追问
第一个问题的依据在哪?
追答
1、《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财政部第61号令)
第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3、《集中采购机制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2003年11月17日财政部、监察部印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机构,是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承担集中采购任务的专门机构。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对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对县级政府因工作需要设置的集中采购机构,其监督考核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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