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经营和非法传销的8大区别
1.是否有合法
连锁经营以销售产品作为公司收益的来源,是合法的;传销以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敛财行为,则是违法的。
2.是否有高额的入门费
连锁经营参与者不需要缴纳高额的入门费;传销参与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3.是否设立店铺
连锁经营设立开架式或柜台式店铺;而传销的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或“地下”经营活动。
4.是否有退出、退货保障
连锁经营企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退货保障;而传销却没有退货机制,参与者已购的产品不能退货。
5.模式不同
连锁经营是在产品的基础上进行的商业活动,相当于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市场占有率。
传销组织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等幌子从事非法活动,通过降低入门费、发放高额奖金、缩短会员奖金结算时间等手段,增加诱惑力和欺骗性,刺激传销网络迅速扩大。
6. 计酬方式
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企业,以一定的形式组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在分工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把独立的经营活动组合成整体的规模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
传销参与者加入组织后的主要任务是发展下线,每拉一人加入,你就成为上线,就有提成;组织者利用参加者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参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及其发展人员数量决定。
7.制度不同
连锁经营:连锁经营是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和经营制度,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企业。
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用金钱吸引,让你亲朋好友加入,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
8.保障不同
连锁经营为社会创造价值和就业,传销导致大多数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最终权益得不到保障。
1、区别一:是否有合法经营的手续。是否以销售产品为企业营运的基础。
连锁销售以销售产品作为公司收益的来源。
而传销则以拉人头牟利或借销售伪劣或质次价高的产品变相拉人头牟利,甚至根本无产品。
2、区别二:连锁销售参与者不必通过缴纳高额的入门费或被要求先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
传销参与者必须通过缴纳高额的入门费或被要求先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以变相缴纳高额入门费作为参与条件,
鼓励参与者不择手段的骗人来加入以赚取高额利润。
3、区别三:是否设立店铺经营。连锁销售设立开架式或柜台式店铺。
而传销的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或“地下”经营活动。
4、区别四:是否有退出、退货保障。连锁销售企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退货保障。
而传销却没有退货机制,参与者已购的产品不能退货。
然而,很多传销团伙从来不肯承认他们是在搞传销,一直都强调说他们是连锁销售或直销,导致大多数人上当受骗。
5、区别五:模式不同。传销是从国外引进来的一种商业模式,
由于“倍增式”的经营模式,迅速被企图分子利用,法律的滞后性,导致传销现在已经散布全国,不能产生经济价值。
连锁经营是在产品的基础上进行的商业活动,相当于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市场占有率。
6、区别六:意义不同。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企业,以一定的形式组成一个联合体,
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在分工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把独立的经营活动组合成整体的规模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是一种经营模式。
7、区别七:制度不同。传销:1990年从国外引进的,当时由工商总局与美国雅芳公司为首的十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十年的合同,
如安利、完美、玫琳凯等,允许以传销的模式在中国运行,
其实在国外它不叫传销,它是叫多层次分销,国家领导人引进它肯定是有目的,是为了解决十年改革开放带来的下岗就业问题。
连锁经营:连锁经营是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和经营制度,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企业,
以一定的形式组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
并在分工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把独立的经营活动组合成整体的规模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是一种经营模式。
由此可见,传销的前身是一种商业模式,多层次分销,显然这样有利于技术、资源的整合利用。
8、区别八:连锁经营为社会创造价值和就业,而传销只是一种非法聚集财富。
传销导致大多数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最终权益得不到保障。传销与正常营销逐一对照,供大家辨别。
消费行为与经营行为模糊,传销者用一些“伎俩套路”。
前期给你宣传的是投资经营行为,后来你不知不觉成为了消费者;
或者宣传的是消费行为,后来让你变成了投资者;
甚至引用“消费资本化”之类令人模糊的概念,令你迷失在投资与消费之间。
这样给你在法律上的维权带来很多困难。
扩展资料:
非法传销的相关文件及法规
1、在经历反复权衡与激烈博弈之后,中国政府终于决定了如何来管理引起巨大争议的直销业。
2005年8月10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两部直销法规核心文件《直销管理条例》
与《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已于2005年8月31日由温总理签发颁布令,2005年9月1日以国务院令的形式正式发布。
其中,《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将先于《直销管理条例》一个月生效。
两部法规已在8月31日晚开印,8月31日、9月1日两日如计划印发各相关部门。
为配合未来监管,国家工商总局将专门成立一个类似直销监管局的独立机构,
该升级后的机构将是一个与公平交易局同等建制的正局级单位,该机构成立计划已提交国家工商总局。
2、“非法传销”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法规意义
“打击非法传销,抑制灰色地带企业的发展,规范行业发展,履行入世承诺。”
一知情人士认为,这两部充分体现着政府先管后放思路条例的出台,
标志着中国政府长达8年的直销监管历程迈出了关键性一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非法传销
推荐于2017-11-25 ·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区别一:是否有合法经营的手续。是否以销售产品为企业营运的基础。连锁销售以销售产品作为公司收益的来源。而传销则以拉人头牟利或借销售伪劣或质次价高的产品变相拉人头牟利,甚至根本无产品。
区别二:连锁销售参与者不必通过缴纳高额的入门费或被要求先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传销参与者必须通过缴纳高额的入门费或被要求先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以变相缴纳高额入门费作为参与条件,鼓励参与者不择手段的骗人来加入以赚取高额利润。
区别三:是否设立店铺经营。连锁销售设立开架式或柜台式店铺。而传销的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或“地下”经营活动。
区别四:是否有退出、退货保障。连锁销售企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退货保障。而传销却没有退货机制,参与者已购的产品不能退货。 然而,很多传销团伙从来不肯承认他们是在搞传销,一直都强调说他们是连锁销售或直销,导致大多数人上当受骗。
特别提醒:凡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都要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合法经营凭证后(如《营业执照》等),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销企业还要取得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牌照,直销员还有直销员证等。
可转让可继承的是传销吗
关键是看什么产品?转让给谁?继承那是更遥远的事情,其实你既然在做,你心里最清楚他们是怎么操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