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可以兼管固定资产账目的登记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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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可以兼管固定资产账目的登记工作,但不能从事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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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可以兼任总账和固定资产明细账
可以兼任总账和固定资产明细账
追问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吗?
追答
《会计法》对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规定为“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来决定,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会计业务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为了科学、合理地组织开展会计工作,保证本单位正常的经济核算,各单位原则上应设置会计机构。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设置会计机构。而对那些规模很小的企业、业务和人员都有不多的行政事业单位等,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可以将业务并入其他职能部门,或者进行代理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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