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汝坤的一审判刑
一审开庭
2012年4月23日上午9时,合肥少女毁容案件一审在合肥包河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法庭举行。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陶汝坤提出的罪名是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于涉及该案的两名当事人均属未成年,法院将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受害少女周岩将出现在庭审现场。
经过长达9小时左右的不公开审理,包河区人民法院宣布合肥“少女毁容案”庭审结束。公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陶汝坤涉嫌故意伤害罪。该案并未当庭宣判。期间陶汝坤当庭道歉但周家不接受。
法院判决
2012年5月10日下午3时,合肥少女毁容案,在包河区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宣判。被告人陶汝坤被带上法庭,周岩并未出庭。
合肥少女周岩被毁容案一审宣判,被告陶汝坤故意伤害罪成立,法院考虑到其未成年,判处有期徒刑12年零1个月。被告人并未当庭提出上诉。
2015年5月15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陶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费用,除其名下房产外,不足由其监护人承担,共计172万余元,
2016年3月22日下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岩毁容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上诉人陶某某赔偿周岩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0万余元,由陶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周岩179万余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万元),不足部分由陶某某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周岩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