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的历史沿革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是经过了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最终决定由政协全国委员会民族事务组与宗教事务组合并而成的。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设立民族委员会和宗教委员会。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民族委员会、宗教委员会为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1949年10月18日,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条例》,决定成立民族事务组和宗教事务组。由于当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尚未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政府各部门提出的重要法案或政策性文件在提到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以前,一般都先送到政协全国委员会有关工作组征询意见。有些不需要提到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的法案,也常常送到政协全国委员会有关工作组征询意见。因此,民族事务组、宗教事务组的任务,侧重于协助政府审议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的法律、条令草案,并就民族和宗教方面的事务提出建议,反映意见,以及宣传、解释相关政策法令。
从1952年底开始,民族事务组、宗教事务组逐步加强了统一战线工作,主要是协助政府收集反映人民意见,并研究民族、宗教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加强与民族和宗教界代表性团体、代表性人士的联系,宣传、解释政府的民族、宗教政策;协助中央人民政府研究政协全体会议有关提案的处理情况等等。
1954年,以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的召开为标志,人民政协完成了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历史任务,但作为统一战线组织,仍继续存在和发挥作用。随着这一任务的变化,民族事务组、宗教事务组的活动内容也有所变化和发展,统战特点进一步加强。“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族事务组和宗教事务组的工作基本停滞。
1978年2月,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后,重建了民族组与宗教组。1988年6月,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设立民族委员会和宗教委员会。
1995年3月15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把民族委员会、宗教委员会合并为民族和宗教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