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昌市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监督执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组织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划分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
(三)对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辐射环境、有毒化学品、清洁生产以及机动车排气等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统一协调管理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制订并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年度减排计划,分配核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督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的落实情况,检查与督促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的重点治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运行情况,考核评价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五)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参与和指导重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农村生态乡镇、村建设和乡镇环境保护及全市生态县区、生态工业园区、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提出新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议,参与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管理。
(六)负责调查处理本市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及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解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全市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诉讼工作,承办人大、政协环境保护议案、提案,处理环境保护信访。
(七)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拟定地方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
(八)监督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权限审批各类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实施各类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落实;负责督促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执行情况及环境保护验收;负责本市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日常工作。
(九)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参与拟定全市环境科技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相关产业规划;指导环境保护科技和环境科普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推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协助建立和实施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可制度;参与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有关资质认可;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相关产业发展。
(十)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环境信息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络及环境信息网络;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负责环境监察,依法征收排污费并负责管理和使用。
(十二)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组织参加国家批准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市内履约活动。
(十三)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024-09-26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