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中央行政制度的发展演变
中央制度
秦朝:确立了皇帝制度,规定皇权至高无上。并建立三公九卿制度。即在中央设置丞相(帮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太尉(负责管理军事)、御史大夫(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诏令,兼理国家监察事务),这就是三公。三公以下设诸卿,分掌具体政务。
隋唐:确立并发展了三省六部制。隋文帝在中央确立了三省六部制,唐太宗时期进一步明确划分了三省的职权。三省是中央最高的政府机构:中书省负责草拟和颁发皇帝的诏令;门下省负责审核政令;尚书省负责执行国家重要的政令。
三省长官都是宰相。六部是尚书省下设机构,包括吏部(主管官吏的考核和任免)、户部(主管户口、赋税等)、礼部(主管国家的礼仪制度)、兵部(主管军政)、刑部(主管刑法)、工部(主管国家的工程建设)。
北宋:在中央,分散宰相权力。在宰相之下设立参知政事为副相,分割宰相的行政权;设枢密使管理军事,分割宰相的军权;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等,分割宰相的财政权。这样,把宰相的职权一分为三,便有皇帝总揽大权。在军事上,将中央禁军的统领权一分为三,都直接对皇帝负责。
元朝:在中央,设中书省(上承天子,下总百司,为中央最高行政机构,行使宰相职权)、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管理机关)和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此外,另设宣政院,统领宗教事务和管理西藏地区。
明朝:在中央,明太祖废除丞相制度,把中央行政权分属六部。六部各设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设内阁。
清朝:初年,中央政权机构大体上采用明朝制度,设内阁、置六部,但还保留着由满洲贵族组成的议政王大臣会议。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凌驾于内阁、六部之上。凡军国大事都由议政王大臣会议决定,皇权受到限制。
康熙亲政以后,设南书房,参与机密,替皇帝草拟谕旨。从此,内阁、议政王大臣会议权力削弱。康熙帝把中枢权力一分为三:内阁、议政王大臣会议和南书房,相互牵制,最后集权到皇帝手中。
为了加强皇权,雍正时期设立了军机处,由皇帝挑选亲信的满汉大臣充任军机大臣。军国大事全凭皇帝裁决,军机大臣只是跪受笔录,然后负责传达给中央各部和地方官员去执行。
这样,地方军政首脑实际上直接听从皇帝指挥。议政王大臣会议名存实亡,到乾隆帝时期撤销。军机处的设置,标志着我国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发展到顶峰。
地方制度:
西周时期:在地方上实行分封制。
秦朝:为加强中央集权,在商鞅变法的实践和韩非子法家理论的基础上,秦朝废分封,实行郡县制。县以下设乡、里等基层行政组织,郡县长官都直接由皇帝任免,不能世袭。县成为以后历朝都设置的一级行政组织。
西汉: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为巩固统治,西汉在地方上实行郡县和封国并行制度。封国分为王国和侯国两级。其中,侯国相当于县,封侯享有租税,无治民权,受所在郡的监督。
王国名义上受朝廷节制,实际上于割据势力无异。最后导致王国威胁中央局面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汉武帝先后颁布“推恩令”和“附益之法”,最后解决了王国问题。
东汉:西汉时原属于监察区划的州到东汉时得到发展。
东汉时期,刺史的监察权进一步加强,并逐步增加了地方行政权和军权。到了东汉末年,刺史改为州牧,执掌州的军政大权,成为州的最高长官。这样,原属监察区划的州,已经发展成为郡以上一级地方政权。
东汉末年的地方行政区划,由郡县二级制转变成州、郡、县三级制。
唐朝:唐玄宗时期设置节度使,掌握地方军事、行政、财政、司法等大权。安史之乱以后,发展成为地方割据势力,形成了藩镇割据的局面。
北宋:为改变藩镇割据局面,采取了一系列削弱地方权力、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
元朝:在地方上实行行省制度。为了有效地控制地方,除河北、山西、山东由中书省直接管理以外,元朝在地方上设置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省,由中央委派官员管理。
元朝的行省制度,对后世有深远影响。元朝时,西藏正式成为元朝的行政区(宣政院辖区);元朝还在澎湖设立澎湖巡检司,加强了对琉球的管理。
明清时期:明朝在地方上实行三司分权。改元朝的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俗称为“省”,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设立提刑按察使司,管理地方监察和司法;设立都指挥使司,管理地方军政。三者统称三司,三司分立,相互牵制,各不统属,大权统归中央。
清朝继承发展了明朝的地方行政制度,在地方上设置18行省、5个将军辖区(盛京、吉林、黑龙江、伊犁、乌里雅苏台)、两国办事大臣辖区(西藏、青海),共25个省级行政区域和蒙古盟旗等。
扩展资料:
一、中国古代中央政治制度演变的特点
1.各部门分工合作又相互制约,是中国古代中央政治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
2.皇权与相权的矛盾是中国古代中央政治制度必须要面对的问题.皇权的强化和相权的弱化是一个基本趋势.
3.历代中央政治制度之间有继承和发展关系,如秦与汉、隋与唐等.
二、中国古代地方管理制度演变的特点
1.地方分权与中央集权,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基本矛盾。
2.中央是否能采取措施有效地控制地方,成为中央集权国家是否巩固的关键点.
3.很多地方行政制度都有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如分封制、刺史制度和“改土归流”.
(1)萌芽于战国
内容:①理论上,战国时期,韩非子提出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②实践上,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规定废分封,行县制,实行中央集权制度。
(2)建立于秦朝
内容:确立皇帝制,三公九卿制、郡县制,颁布秦律。统一度量衡、货币和文字。焚书坑儒,加强思想控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特点:把专制主义的决策方式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
(3)巩固于西汉
内容:实行刺史制度,颁布“推恩令”和“附益之法”,解决王国问题。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特点:重新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直接统治;将儒家思想改造为适应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指导思想。
(4)完善于隋唐
内容:实行三省六部制,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创立和完善科举制,扩大了官吏的来源。调整和健全了府兵制。
特点:①用分权的办法来加强君权;②官员选拔规范化、制度化。
(5)加强于北宋
内容:集中军权——解除朝中大将和地方节度使的兵权,设三衙统领禁军并与枢密院互相牵制。集中行政权——设参知政事、枢密使、三司使分割宰相的政、军、财权;派文官做知州,与通判互相牵制。集中财权——在各路设转运使,管理地方财政。集中司法权——中央派文官担任地方司法人员。通过以上措施,皇帝掌握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军事、行政、财政和司法等大权,铲除了封建藩镇割据的基础。
特点:强干弱枝;在中央分权的基础上地方分权。
(6)发展于元朝
内容:在中央,健全了中央官制,设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分管行政、军事和监察事务;设宣政院,统领宗教事务和管辖西藏地区。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
特点:地方行政体系有了重大发展;建立了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直接管理制度。
(7)强化于明清
内容:明初废丞相,权分六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分离统兵权和调兵权,制定《大明律》,设厂卫特务机构。实行八股取士。清朝沿用明朝制度,增设军机处,大兴文字狱,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特点: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到顶峰。
(8)结束于1912年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统治,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2、中央行政制度
(1)三公九卿制:它是秦始皇创立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中的中央行政制度,由丞相、御史大夫、太尉等官职组成,其中丞相制度延续了一千多年,御史大夫兼理监察事务,太尉负责管理军事。
(2)三省六部制:三省六部制是隋文帝综合汉魏以来的官制而创立的一种新的中央行政制度。三省为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是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中书省负责草拟和颁发皇帝诏令;门下省负责审核政令;尚书省负责执行国家重要政令,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是尚书省的下设机构。三省六部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彼此相互监督和牵制,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一个严密完整的体系,有力地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强了中央的统治力量。相权一分为三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宋、元、明、清各朝官制均在此基础上稍加变化,实质情况变化不大
★古代宰相(丞相)制度的变革:秦在中央设三公九卿制,丞相为首,协助皇帝处理政事;西汉汉武帝改革官制,实行内外朝制度,削弱相权;东汉光武帝扩大尚书台权力;隋唐设三省六部制,把相权一分为三,互相牵制,体现了皇权的加强;北宋在宰相下增设参政知事为副相,分割宰相的行政权,设枢密使分割军权,设三司使分割财权,把宰相职权一分为三,便于皇帝总揽大权;元朝设中书省,置右、左丞相,行宰相职权,为最高行政机关,另设枢密使、御史台、宣政院分掌军事、监察和宗教事务;明朝废丞相,权分六部;永乐朝设内阁,实行“票拟”;清朝设军机处,丞相制残余荡然无存,反映出皇权已达到顶峰。从变化之中看到,皇帝对相权分割、削弱,一步步把各种大权集中到自己手中,从而有效地实行君主专制。
3、地方行政制度
(1)分封制(目的、对象、内容、作用):西周统治者为了巩固奴隶主政权,政治上实行分封诸侯的制度,使周朝巩固了统治,扩大了疆域。到春秋战国时逐步崩溃,被郡县制取代,在以后的某些朝代仍保留。
(2)郡县制:春秋战国时出现,秦朝在全国推行,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取代了分封制,大大削弱了地方政权的独立性,加强了中央集权,这是我国地方行政制度上一个划时代的改革,郡县制在我国被长期沿用下来,影响十分深远。
(3)郡国并行制:西汉初期在地方推行郡县制,同时又有封国制。郡国并行,不利于国家的统一管理,具有分裂的危险。
(4)蕃汉分治制:在辽境内,居住很多民族,汉族与契丹等族在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人民的生活方式上有很大的差异,为此实行“蕃汉分治”的政治制度,即“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它的特点是民族分治,实质是阶级统治而非民族压迫,作用是促进了契丹的发展,加速契丹封建化进程,也推动多民族国家的发展。
(5)猛安谋克制:金建立后,为了加强统治力量,阿骨打推行猛安谋克制,它是一种兵农合一的制度,猛安谋克既是军事组织,又是地方行政组织,推进了女真族的封建化进程。
(6)行省制:元朝是当时地域空前辽阔的封建国家,为了对各地实行有效的管辖和统治,元政府建立了行省制度。它的确立,巩固了国家统一,使中央集权在体制上得以保障,是继秦朝郡县制后,我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项重大变革。元朝的行省制度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影响深远,行省从此成为我国的地方行政机构,明清沿用此制,一直保留到今天。
(7)僧官制:明朝在西藏实行僧官制度,由于藏区人民信仰藏传佛教,明政府利用宗教来统治藏区人民,但规定各级僧官由朝廷任免,从而加强了对西藏的管辖。
(8)八旗制:八旗制度是明朝后期女真首领努尔哈赤创建的一种制度,八旗制度按军事组织形式把女真人编制起来,由贵族控制,具有军事征伐、行政管理、组织生产三项职能,是一种兵民合一的社会组织,既是军事组织又是行政管理制度,促进了女真社会的发展。八旗军为清朝统一中国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入侵,八旗军自身的腐败,其战斗力逐渐下降,在镇压太平天国过程中兴起的湘军、淮军,对其冲击很大,特别清朝编练“新军”的大规模进行,八旗军寿终正寝。
(9)土司制:明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沿袭元朝的统治办法,在那里实行土司制度,这些由当地少数民族担任的土司官,对辖区内的行政有自主权,且可以世袭,拥有很大的权力,逐渐演变成一种割据势力。
(10)“改土归流”:形成与发展:明朝永乐年间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开始取消土司衙门,改由政府派遣流官直接统治;清朝平定三藩之乱后,雍正帝大规模实施。改土归流是我国政治发展上的一项重大改革,它不仅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西南少数民族的统治,改变了当地落后闭塞和纷争的状况,而且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有利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认识:①历代封建统治者,通过一系列行政区划分与变革,加强了对人民的控制,将地方权力集中中央,使多民族国家不断发展。②由分封制到郡县制,主要反映管理任用原则由宗法血缘关系到行政任命关系的变化,属于政治制度进步的表现。由郡县制到行省制的变化,主要反映行政区划分的变化,一般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区越划越小,越划越多。③地方官制的演变:秦商鞅变法设县,统一后推行郡县制,郡守为地方最高长官,掌军政大权;东汉末年,州刺史成为地方最高长官;唐玄宗设节度使,有行政、财政、军事等大权,演变为藩镇割据;北宋削减节度使节度使权力,派文臣任知州,设通判,集中地方财权与司法权(设转运使等);元设行中书省;明实行三司分权,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与都指挥使司互相牵制,开始改土归流;清在各省区设总督、巡抚、将军、办事大臣,进行管理,并大规模改土归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