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办法可以在法律上断绝父子关系
法律上断绝父子关系分为两种:
1、子女和亲生父母是关系最近的直系血亲
这种血亲关系是由血缘形成的,从出生时产生,伴随着一方死亡而消灭,这也是权利、义务上的消灭。
即使父母离婚,和子女的关系都不能解除,因为血缘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加以解除。向登报声明或双方协议表明断绝父子关系,但只能说明关系恶化到极点,但是法律上并不承认。
2、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
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除的。
依据《收养法》第四章,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扩展资料:
父母们于还在的沟通的技巧
一、父母不要过于啰嗦
有的父母非常的啰嗦,孩子做错一件事他们就在那边说个不停,孩子本来都已经知道自己错了,但看到父母这么啰嗦,就故意想要气父母,继续干父母不让他们干的事情。
父母教育孩子不是以啰嗦为主,而是要跟孩子讲清道理,这样子孩子才会接受。
二、不会关心孩子
孩子上学了,学习压力大了,父母应该定时地给孩子一些关心。但是很多父母都不会关心孩子,每次打电话过去都只顾着问孩子学业上的问题了,忘记关心孩子其他方面的事情,比如孩子的生活和情感状态。
这样子的关心让孩子感到厌烦,觉得父母根本不关心自己,只看中成绩。所以彼此间的关系状况就越来越糟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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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上,亲子关系不能自认而解除。
我国关于自认的规定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其第一款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该款明确规定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追求客观真实而不适用自认。身份关系的案件包括婚姻关系案件和亲子关系案件两类
扩展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都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二、在电影、电视和一些文学作品里,我们经常能看到如“断绝父子关系”之类的内容,生活中这种说法也很常见,但实际上很多人对此有误解。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分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而有关脱离自然血亲关系的声明当然也是无的。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如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关系。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依法解除,但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
所以,无法与其亲生父亲解除父子(女)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父母子女关系
只有以下两种情况解除父母子女关系才会被法律认可:
一、子女被他人收养,则父母子女的关系依法消除。《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解除。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因此血缘的亲子关系是无法解除的,解除亲自关系的协议也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不管父亲做的再不好,再没本事,仍然是赋予子女生命的人,这是不能改变的事实。
父母和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血亲关系多因血缘关系而形成,血缘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加以解除。但是收养关系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除。
具有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其亲属关系是基于血缘形成的。自然血亲的亲属关系因出生而产生,因死亡而消灭。所谓消灭,是指法律上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
既然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都不能消除与子女的关系,那么,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就自然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人为地予以解除,也不能通过登报声明或双方协议而消灭。
但是,现实中的确存在着所谓断绝父子关系的情况,对此,只能说明父子关系恶化到了极端严重的地步,但这种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扩展资料:
“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它是无效的。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你与父亲之间的父子血缘关系属于身份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另外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血亲关系多因血缘关系而形成,血缘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加以解除。
因此,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作为儿子仍然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黑龙江省孙吴县法院网-在法律上允许断绝父子关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