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了,公司要我补交在职期间的个人所得税,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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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了,公司要补交在职期间的个人所得税,不合理,不用交。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所得税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间,因为上年度在离职公司,因此离职公司才会提醒。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个人所得税法赋予公民的法定义务,除非满足免于汇算清缴条件。离职后原来的公司找,很可能是税务机关通知原单位协助提醒完成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义务。既然原单位通知了,说明应该不属于免于申报义务的自然人,建议积极主动依法完成申报义务,未来会影响的个人纳税信用。对未来办理各类涉税事项可能会带来不利影响,甚至未来会影响银行贷款等其事项的办理。实务中会遇到极少数不愿意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义务的纳税人。对这部分纳税人,税务机关会采取一些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因为逾期申报少缴的税款必须要规定缴纳滞纳金,按日计算是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年利息将近百分之十八,应该说是很高的。因此故意拖延是不值得的。首先。纠正下说法。应称作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不称作个人所得税年度核算。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按照综合所得与分类分项所得征收。综合所得包扣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类所得为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综合所得实实行支付时与扣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分类所得实行支付单扣减或个人自行深申报缴纳的办法,已经辞职,说明与原公司曾经存在任职,受雇关系,取得的收入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平时由支付单位预扣缴代缴,年终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所得税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间,因为上年度在离职公司,因此离职公司才会提醒。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个人所得税法赋予公民的法定义务,除非满足免于汇算清缴条件。离职后原来的公司找,很可能是税务机关通知原单位协助提醒完成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义务。既然原单位通知了,说明应该不属于免于申报义务的自然人,建议积极主动依法完成申报义务,未来会影响的个人纳税信用。对未来办理各类涉税事项可能会带来不利影响,甚至未来会影响银行贷款等其事项的办理。实务中会遇到极少数不愿意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义务的纳税人。对这部分纳税人,税务机关会采取一些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因为逾期申报少缴的税款必须要规定缴纳滞纳金,按日计算是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年利息将近百分之十八,应该说是很高的。因此故意拖延是不值得的。首先。纠正下说法。应称作个人所得税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不称作个人所得税年度核算。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按照综合所得与分类分项所得征收。综合所得包扣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类所得为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综合所得实实行支付时与扣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分类所得实行支付单扣减或个人自行深申报缴纳的办法,已经辞职,说明与原公司曾经存在任职,受雇关系,取得的收入为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平时由支付单位预扣缴代缴,年终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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