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信息查询
可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
由其所在企业按月代收后,随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缴;城镇个体劳动者按月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缴纳。
扩展资料: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城镇个体劳动者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
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的,从职工办理退体手续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二十七条 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的,从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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