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过渡期,原营业税政策还有效么
2018-01-18 ·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关注
展开全部
按照税法“实体从旧”的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营改增”前发生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行为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依法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对于在“营改增”前已发生但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相关经济活动,在法定追溯期和追征期内,税务机关仍负有监管职责。
从税务稽查来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项“试点前发生的业务”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因此,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营业税完税情况的风险排查和日常检查工作通常可延续至未来五年(如涉及偷逃抗骗等违法行为可无限期追征),一旦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营业税问题,只要未超过追征期,依旧可以追缴、处罚并加收滞纳金。此外,营业税退税等相关业务在“营改增”后,将仍按照营业税相关要求办理。
可见,营改增过渡期内,不能完全认为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了,除了其法律效力有待商榷外,涉及到营改增之前的相关业务补缴税款、偷逃抗骗税款等行为,并不会因为“营改增”的全面推行而“一笔勾销”。华税建议,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遇到政策适用法律问题时,应对自身的涉税事项进行具体梳理、分析,明确法律文件适用的依据。
从税务稽查来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项“试点前发生的业务”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因此,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营业税完税情况的风险排查和日常检查工作通常可延续至未来五年(如涉及偷逃抗骗等违法行为可无限期追征),一旦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营业税问题,只要未超过追征期,依旧可以追缴、处罚并加收滞纳金。此外,营业税退税等相关业务在“营改增”后,将仍按照营业税相关要求办理。
可见,营改增过渡期内,不能完全认为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了,除了其法律效力有待商榷外,涉及到营改增之前的相关业务补缴税款、偷逃抗骗税款等行为,并不会因为“营改增”的全面推行而“一笔勾销”。华税建议,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遇到政策适用法律问题时,应对自身的涉税事项进行具体梳理、分析,明确法律文件适用的依据。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3432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南京彩虹之旅3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长沙森林舞者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青岛梦幻岛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