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中的“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怎么理解? 100
在告别人诽谤的时候,对于“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这一条,需要原告还是被告提供证据?举个例子,比如有人说我偷东西对我造成了影响,我想告他诽谤罪。那么在“捏造事实”这一条上...
在告别人诽谤的时候,对于“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这一条,需要原告还是被告提供证据?
举个例子,比如有人说我偷东西对我造成了影响,我想告他诽谤罪。那么在“捏造事实”这一条上,需要我提供我没偷东西的证据,才能说他“捏造事实”;还是只需要他提供不了我偷东西的证据,就可以判定他“捏造事实”?
(我的感觉是后者是正义的,因为“没有偷东西”是很难举证的,但是后者又违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以很矛盾。有没有法律达人帮我解惑一下) 展开
举个例子,比如有人说我偷东西对我造成了影响,我想告他诽谤罪。那么在“捏造事实”这一条上,需要我提供我没偷东西的证据,才能说他“捏造事实”;还是只需要他提供不了我偷东西的证据,就可以判定他“捏造事实”?
(我的感觉是后者是正义的,因为“没有偷东西”是很难举证的,但是后者又违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以很矛盾。有没有法律达人帮我解惑一下)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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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
(1)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尽的等等情况。只要事实存在,两者都构成诽谤,诽谤罪需情节严重,前者一般是道歉,后者就需要负法律责任了。
(1)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尽的等等情况。只要事实存在,两者都构成诽谤,诽谤罪需情节严重,前者一般是道歉,后者就需要负法律责任了。
追问
问的是如何判定是否有“捏造事实的行为”,而不是如何判定诽谤罪。
即,在判定是否有“捏造事实的行为”的时候,是需要被告方举出他所说的内容的证据,举不出则判定被告“捏造事实”呢,还是需要原告方举出他“捏造事实”的证据?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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