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境问题产生的经济学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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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1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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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山环境问题的产生

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造就了人类社会的工业文明。然而,随着人类物质水平的提高,由矿产资源开采带来的生态问题亦越显突出。在“征服”自然的同时,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自然的“反弹力”,严重制约了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正如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从工业文明进入构建和谐社会的生态文明,要求资源的利用必须站在生态的高度去进行。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既是一个获取经济收益和社会效益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危害矿区环境的过程。环境资源虽然可以再生,但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其净化、吸纳污染物的能力,即环境容量却不是无限的。随着矿业生产活动的进行,污染废弃物不断增多,环境质量逐渐恶化,环境承载能力遭到削弱,生产发展与环境承载力之间产生了矛盾。

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和破坏,是指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洗选加工和闭坑等过程中所诱发的综合环境效应。这些效应可划分为:占用与破坏土地资源、水资源损毁、矿山次生地质灾害、自然景观与生态破坏四大类。占用与破坏土地资源包括土地资源数量损失和土地资源质量损毁,前者主要为矿业开发活动占用土地,后者可分为机械破坏和化学污染破坏两方面;水资源损毁包括水资源量损失和水资源质量损毁;矿山次生地质灾害包括突发型地质灾害和缓变型地质灾害;自然景观与生态破坏包括山体景观和生态破坏、山岩裸露、崩塌和边坡失稳等问题。由于我国小矿众多,这种不良影响与破坏更加严重,矿山环境问题不仅威胁到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严重地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矿山环境问题的经济学分析

1.生产外部性分析

矿山企业在进行采矿活动时,造成了环境破坏和污染,当企业并不为此支付足够抵偿这种危害的成本时,此时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形成了传统经济学所说的生产外部不经济性,从而造成了市场失灵。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矿山环境问题不能通过市场得到有效解决,只能通过政府的微观经济政策加以干预,微观经济学理论提出的建议是:采用税收和津贴、企业合并、规定财产权的办法。

企业合并在操作上存在较大的难度,规定财产权的办法将在后面进行分析,这里重点探讨采用税收和津贴的办法。税收和津贴的办法是对矿山企业进行收税(主要指公害物品税),然后对受害者进行补贴。这种办法明显存在收税收多少、补贴补多少的问题。税收多了,矿山企业可能减少产量甚至放弃采矿;税收少了,又不足以弥补采矿活动造成的危害。因此,税收的量应该是治理矿山环境的成本,这种治理不是完全的根治,只是治理到生态系统能够自然消化的程度。这是因为减少环境破坏也需要成本,当治理成本超过由于治理而带来的收益时,整个活动是不经济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要确定准确的税收,至少应该明确生态系统的承受能力、治理环境破坏的成本和收益,但遗憾的是,无论是生态系统的承受能力还是环境的成本和收益,都很难定量评估。结果是,市场和微观经济政策都很难有效地解决地质环境公害物品问题。

2.科斯定理分析

科斯定理是这样描述的: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其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则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际上,外部影响微观经济政策的规定财产权的办法是科斯定理的一种特例。根据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很小时,只要明确空气、水、土壤等的财产权,地质环境公害物品问题完全可以由市场加以调节,矿山环境的破坏在市场中能得到“恰到好处”的治理。

但是,资产的产权并不是总是能加以明确规定,土壤的产权也许可以明确规定,但空气、水是人们均可使用的公共财产,很难将其财产权具体分派给谁。另一方面,即使空气、水、土壤等都能明确其产权,但这些产权是否能转让却存在疑问,因为这涉及信息充分不充分、买卖双方能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存在谈判的人数太多、交易成本过高等因素,都会阻碍财产权的转让。所以,科斯定理也不能有效地解决地质环境公害物品问题。

3.生产理论分析

在传统的生产理论中,矿山企业的“投入”仅是指经济活动过程中各种传统生产要素的消耗,包括生产活动中所消耗的劳动和各种物质产品(如辅助材料、燃料及动力等),以及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固定资产(如设备、厂房、构筑物等的折旧);而“产出”是指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得到的市场可销售产品。如果将环境的投入考虑在内,生产函数将变成:

Q=f(L,K,E) (5-2-1)

式中:Q为产出/万元;L为劳动投入量/万元;K为资本投入量/万元;E为环境投入量/万元。

若以此为矿业企业的生产理论,通过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Analysis),就能够找到一条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之路。假设总效益B和总成本C是环境投入E的连续函数,且令N(E)表示净效益,那么矿山企业的最优选择就是使(5-2-2)式最大化。

N(E)=B(E)-C(E) (5-2-2)

N(E)的一阶导数为0,净效益达到最大。从数学分析的角度来说,好像已经有效解决了地质环境公害物品问题。然而,在(5-2-2)式中,B(E)与C(E)的函数形式却很难准确得出,原因就是环境的价值E很难准确定量化,即货币化。

环境资源的价值通过环境容量的价值使用成本来体现,目前对环境容量的价值直接货币化还相当困难,因此通常采用间接的度量办法来估计环境资源的价值。如通过估计由于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下降而引起的对人体健康危害和对经济活动所造成的损失、估计由于环境质量下降所引起的其他行业收益的减少、计算消除污染所需要的费用等方式来估算环境资源的价值。显而易见,由于存在人的价值观念的不同,加上环境质量下降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和对经济活动造成的损失本身就很难度量,因此环境价值难以准确货币化。

既然环境投入量很难量化,那么(5-2-1)式的生产函数只能在理论上成立,在实践中却难以操作。因此,生产理论也不能很好地解决地质环境公害物品问题。

4.博弈论根源

博弈论是分析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有效方法,在地质环境公害物品问题上,相互对立的两个利益主体是矿山企业和政府。矿山企业总是希望尽可能少地治理或者不治理环境破坏和污染,政府代表公众行使监督权力,促使矿山企业进行环境治理,以维护公共权益。矿山企业和政府在环境问题上是完全对立的,它们都会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来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政府的措施是制定各种法律制度来约束矿山企业的行为,并且经常性地检查矿山企业是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矿山企业则分析不治理或部分治理矿山环境的后果与治理矿山环境的后果的差异及其风险性,如果在概率上不治理的收益大于治理的收益,矿山企业当然要选择不进行矿山环境的治理,否则选择治理。这就是所谓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如果政府的制度完善和监督有力,矿山环境应该能得到有效的恢复治理,但事实却并非如此简单。首先,在制度的形成上,本身就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博弈各方当事人,代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他们有各自不同的目标函数或利益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博弈结果所形成的制度,对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并非最有利。其次,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政府的监督很可能显得无力,因为对矿山环境的治理投入和技术,矿山企业比政府要清楚得多,政府在监督时有可能受到欺骗,况且企业还存在着寻租的可能。

总之,在博弈理论下,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地质环境公害物品问题也存在着难以有效解决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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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2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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