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公交坠湖,司机家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
因为公交车坠入水库,并不是由于乘客故意或者乘客有重大过失的行为造成的。据我了解,此次公交车坠入水库事件的缘由在于,公交车司机,在那两天遇到了拆迁问题,司机对拆迁问题并不满意,而后借酒浇愁,酒后驾驶,故意将公交车开入水库来泄愤。因此,公交车开入水库事件的主要责任人在于公交车司机,他身为一个司机,没有做到一个司机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他也没有遵守公交车司机的职业法则,他是一位不合格的公交车司机。他是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因此他的家人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但是由于公交车司机已经死亡,因此无法再追究公交车司机的刑事责任,而且可能他的家人无法承担太多赔偿,但是他的家人应该给所有的受难者和受伤者一个交代,一个道歉。
本次事故,除了公交车司机的家人应该承担赔偿外,我觉得受害者还可以向公交公司索要赔偿。因为每一位公交车司机都有他所在的公司来负责,公交车司机所在的公司没有做到对每一位员工进行监督负责,而正是由于公交车司机所在公司对司机没有进行监督,才导致了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若该公司能够对公交车司机的情况进行了解,或许本次交通事故就不会发生了。而由于公交车司机蓄意造成交通事故,因此,这件事故对司机来说并非是工伤,所以公交车司机所在的公司应该对此负责,应该对受害者,受难者的家属进行赔偿以及道歉。
无论如何,逝去者的生命是最珍贵的,虽然公交车司机家属的赔偿与公交车司机公司的赔偿以及两者的道歉,挽不回逝去者的生命,但最起码可以给受难者的家属一个交代。
这确实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贵州安顺公安通报公交坠湖事件:系司机蓄意报复社会。笔者认为,公交司机系蓄意报复社会,从追究司机刑事责任的角度来看,由于犯罪嫌疑人司机已经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也就是说,在这起案件当中,鉴于公交车司机已经死亡,因此,在这起案件的诉讼当中,就不会再追究公交车司机的刑事责任,当然,如果还有其他责任主体对该事件负有责任,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另做具体分析了。
但是,鉴于这起公交车坠湖事件,已经造成了严重的乘客伤亡与损失,所以,公交车司机的民事责任,则应当继续被追究。因为,公交司机有报复社会的故意,驾驶公交车冲入湖中,造成了乘客伤亡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严重的侵害了乘客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财产权,所以,涉事公交车司机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由于公交车司机当前已经死亡,这样一来,受害人救只能向公交车司机的继承人进行民事索赔,不过,这里也要考虑到涉事公交车司机的继承遗产价值范围有限,因此,如果仅以公交车司机的遗产作为赔偿的话,有可能很难为全部的受害人进行赔偿,因为法律也规定,仅以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这起案件当中,公交车司机的家人作为其继承人,应当承担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公交车司机的继承人们,只需要在继承价值范围内承担被害人的赔偿责任,并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从受害人的角度来考虑,公交司机遗产势必也是财力有限,因此,公交车司机的遗产难以对众多的受害人赔偿到位,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按照法律规定,就可以考虑向公交司机的公司主张赔偿,毕竟,公交公司也是需要承担主体责任的。
因为,这起公交车坠湖事件发生时,是属于公交车司机上班的时间,正常情况下,公交车司机是在履行职务的行为,公交公司由于其司机在执行工作任务中蓄谋造成乘客伤亡的后果,驾驶车辆冲入湖中,造成多人死伤的严重后果,所以,公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就应当来承担这起侵权责任,即职务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事实上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而根据《合同法》第290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乘客在运输途中,发生了伤亡,公交公司作为履行运输合同的服务责任主体,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在这起公交车坠湖事件当中,除了公交车司机的继承人,也就是家属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外,受害者家属,同时还可以向公交公司提出赔偿要求,除此之外,正常的公交车公司一般都会给所有的乘客购买责任保险,从这个角度来看,受害人家属在起诉公交公司的同时,还可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在同案中赔偿,这样在获得的赔偿上也就更有保障了。
综上所述,在这起公交车坠湖案件当中,受害人家属可以向三方提出赔偿要求,这三方分别是,公交车司机家属也就是继承人,公交公司,以及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