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保的区别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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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性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的基本社会政策,通过立法强制执行,具有非赢利性质,国家不征税费。商业保险则是运用经济补偿手段经营的一种保险,是按自愿原则通过签定契约来实现的,具有赢利性质的。
(2)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主要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为保险对象,其作用在于保障劳动者在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的基本生活。商业保险是以自然人为对象,其作用是投保人达到一定年龄和发生人身事故后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3)实行的原则不同。社会保险实行的是强制原则、统筹原则、权利和义务相联系或对等原则。而商业保险实行的是自愿原则、盈利原则、赔付与交费对等原则。
(4)给付标准不同。社会保险着眼于长期性的生活保险,给付水平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相适应。商业保险则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给付水平只考虑被保险人缴费额的大小,而不考虑其它因素。
(5)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主管社会保险的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商业保险则是由商业保险公司自主经营。
(6)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属于劳动或行政立法范畴。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2)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主要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为保险对象,其作用在于保障劳动者在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的基本生活。商业保险是以自然人为对象,其作用是投保人达到一定年龄和发生人身事故后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3)实行的原则不同。社会保险实行的是强制原则、统筹原则、权利和义务相联系或对等原则。而商业保险实行的是自愿原则、盈利原则、赔付与交费对等原则。
(4)给付标准不同。社会保险着眼于长期性的生活保险,给付水平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相适应。商业保险则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给付水平只考虑被保险人缴费额的大小,而不考虑其它因素。
(5)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政府主管社会保险的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商业保险则是由商业保险公司自主经营。
(6)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属于劳动或行政立法范畴。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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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保险范围不同。前者的保险范围较广,不仅保“大病”,而且保“小病”,不仅对参保人的住院费用给予一定补偿,而且对其门诊费用也给予一定补偿。而后者的保险范围相对较小,一般只对其承保范围内的疾病的住院费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
三、两种保险制度给予参保人的保险待遇不同。前者一般按照医疗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数额具有不固定性,不完全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用为准,具有社会救济的性质;而后者则一般按照一定金额补偿,补偿金额具有固定性或者一定范围,该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的大数原则来具体操作的,具有商业性的救济性质。
在实践中,由于社会医疗保险不可能补偿参保人全部的住院医疗费用,因此商业医疗保险就可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弥补参保人差额部分的损失。根据医疗保险的补偿原理,医疗费用的理赔是以实际医疗费用支出为最高限额的,对社会医疗保险作出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商业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条款理赔。
三、两种保险制度给予参保人的保险待遇不同。前者一般按照医疗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数额具有不固定性,不完全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用为准,具有社会救济的性质;而后者则一般按照一定金额补偿,补偿金额具有固定性或者一定范围,该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的大数原则来具体操作的,具有商业性的救济性质。
在实践中,由于社会医疗保险不可能补偿参保人全部的住院医疗费用,因此商业医疗保险就可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弥补参保人差额部分的损失。根据医疗保险的补偿原理,医疗费用的理赔是以实际医疗费用支出为最高限额的,对社会医疗保险作出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商业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条款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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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医疗保险是假如生病了住院可以报销的,社保是六十岁以后可以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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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很大
一个是国家的
一个是社会营利性的
商业保险在社保的基础之上给予报销
如果没有社保
保险费等相应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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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者的基本属性不同。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是公益性福利事业,带有强制性,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该项保险。商业性医疗保险属于商业性质,以盈利为目的,不带有强制性,主要靠保险公司的商业信誉去争取客户。
二、两者的保险范围不同。前者的保险范围较广,不仅保“大病”,而且保“小病”,不仅对参保人的住院费用给予一定补偿,而且对其门诊费用也给予一定补偿。而后者的保险范围很小,一般只对其承保范围内的几种或者某一种疾病的住院费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
三、两者保险费筹集方法不同。前者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面负担,个人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以保险费的形式缴纳,负担较少。后者费用完全由参保人承担,国家和单位不予分担(用人单位自愿为劳动者分担的除外)。
四、参保人参加保险的条件不同。前者的参保条件没有什么特殊规定,无论是健康人还是有病的人都可以参加该保险(具体规定详见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文件)。后者的参保条件以保险公司的规定为准,只有具备参保条件的人,保险公司才接受其参保。
五、两者的管理制度不同。前者由政府集中领导,由各地医疗保险机构具体管理。后者由金融机构领导,由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保险公司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核算制度。
六、两种保险制度给予参保人的保险待遇不同。前者一般按照医疗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数额具有不固定性,不完全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用为准,具有社会救济的性质;而后者则一般按照一定金额补偿,补偿金额具有固定性或者一定范围,超支部分则由个人负担,该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的大数原则来具体操作的,具有商业性的救济性质。
在实践中,由于社会医疗保险不可能补偿参保人全部的住院医疗费用,因此商业医疗保险就可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弥补参保人差额部分的损失。根据医疗保险的补偿原理,医疗费用的理赔是以实际医疗费用支出为最高限额的,对社会医疗保险作出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商业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条款理赔。
二、两者的保险范围不同。前者的保险范围较广,不仅保“大病”,而且保“小病”,不仅对参保人的住院费用给予一定补偿,而且对其门诊费用也给予一定补偿。而后者的保险范围很小,一般只对其承保范围内的几种或者某一种疾病的住院费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
三、两者保险费筹集方法不同。前者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面负担,个人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以保险费的形式缴纳,负担较少。后者费用完全由参保人承担,国家和单位不予分担(用人单位自愿为劳动者分担的除外)。
四、参保人参加保险的条件不同。前者的参保条件没有什么特殊规定,无论是健康人还是有病的人都可以参加该保险(具体规定详见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文件)。后者的参保条件以保险公司的规定为准,只有具备参保条件的人,保险公司才接受其参保。
五、两者的管理制度不同。前者由政府集中领导,由各地医疗保险机构具体管理。后者由金融机构领导,由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保险公司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核算制度。
六、两种保险制度给予参保人的保险待遇不同。前者一般按照医疗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数额具有不固定性,不完全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用为准,具有社会救济的性质;而后者则一般按照一定金额补偿,补偿金额具有固定性或者一定范围,超支部分则由个人负担,该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的大数原则来具体操作的,具有商业性的救济性质。
在实践中,由于社会医疗保险不可能补偿参保人全部的住院医疗费用,因此商业医疗保险就可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弥补参保人差额部分的损失。根据医疗保险的补偿原理,医疗费用的理赔是以实际医疗费用支出为最高限额的,对社会医疗保险作出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商业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条款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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