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小企业,上市公司要出哪些公告呢?
案例:A在证券市场上陆续买入了B公司股票,但持股达6%时才予以公告。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处罚。之后A意欲继续购入B公司股票,但遭到B公司股东C、D反对,但是B公司股东E同意(持股4%)。对此,如果A要实现继续收购B公司股票的意愿,有哪些途径可以实现?
就上市公司而言,要实现股份收购最为常见的无非就是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方式。
所谓要约收购,也就是采取要约的方式,向被收购公司股东发出股份收购的要约,只是采用要约收购方式,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以外的其他形式和超出已发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就是说,收购人的收购要约一经发出,获得股东承诺后,收购人在收购期内能进行的操作仅限于跟固定对象按照要约条件进行收购活动。
除此之外,收购人可依照法律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达成协议的方式进行股份转让,以此实现收购目的,也就是所谓的协议收购。
由于此种方式相较于要约收购,在交易对象的选择上更加灵活,以协议的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协议达成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相关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公告之前交易双方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值得注意是要约收购的对象系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这也是其与协议收购的区别所在。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30%仍意欲继续收购,此时依法应当向该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至多不超过60日,在此期限内该要约不得撤销,同时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票应当全部暂停交易。收购期间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就收购结果而言,被收购公司命运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要约收购成功,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该上市公司股票将依法被终止上市交易。此时仍继续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触发强制收购机制,收购人应当收购其余股东的股票。若公司依旧符合上市条件,则继续经营,互不干扰。通过要约收购收购方未能达成收购目的,收购方还可以自选合法的收购方式继续收购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即收购方可公开集中或与个别有意愿的股东进行协议收购。
故我们回到开始的案例中,A实现收购目的的路径至少还有两种,其一,A可以与股东E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进行个别的协议收购;其二,A可邀请其他公司对B公司展开收购,如果收购达到30%,则继续按要约收购进行。尽管A因信息披露不及时被处罚,但其已收购完毕的股份不会因此受到影响,其收购行为仍可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