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买东西已经交了消费税进中国还用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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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2010年8月19日,《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如下:
1、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2、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3、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征收。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1、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2、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扩展资料:
免征关税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五条: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在海关放行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
2010年8月19日,《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如下:
1、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2、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3、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征收。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1、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
2、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税率;
扩展资料:
免征关税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五条: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在海关放行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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