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统计法行为的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打击报复”是指通过调动其工作、撤换其职务、进行处罚以及其他方法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本罪的具体立案标准,暂无明确的规定,只能参照报复陷害罪的立案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第六项关于报复陷害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情节恶劣”可理解为:(1)打击报复导致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致使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3)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六)报复陷害案(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3、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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