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全部
农村建房新政策如下:农民在建房完工之后需要向当地的政府申请验收,待验收合格之后参与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然后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以下八种情况下宅基地自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1、不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
2、农户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但却不愿意将原宅基地退还给集体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原宅基地已经赠予他人或改作其他生产经营用途的;
5、不符合国土空间总规划及乡镇总体规划的;
6、年龄未满18周岁的;
7、宅基地面积超出当地宅基地限定标准的;
8、分户之前人均住宅面积已经超出当地所规定相应标准的。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性: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法律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界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在现行规则之下,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宅基地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以及宅基地初始取得的无偿性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是妥适的;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法律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界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排除了在国有土地上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能性;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法律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界定为“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农村村民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如住房、车库、厕所、沼气池、牛棚、猪圈等;
4、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5、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以下八种情况下宅基地自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1、不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
2、农户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但却不愿意将原宅基地退还给集体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原宅基地已经赠予他人或改作其他生产经营用途的;
5、不符合国土空间总规划及乡镇总体规划的;
6、年龄未满18周岁的;
7、宅基地面积超出当地宅基地限定标准的;
8、分户之前人均住宅面积已经超出当地所规定相应标准的。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特性: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原则上限于农村居民。法律将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界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在现行规则之下,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宅基地所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以及宅基地初始取得的无偿性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是妥适的;
2、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限于集体所有土地法律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界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排除了在国有土地上设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可能性;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依法建造并保有个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法律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界定为“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农村村民所建住房以及与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如住房、车库、厕所、沼气池、牛棚、猪圈等;
4、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具有无偿性。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5、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3453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成都星星点灯5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郑州都市传说6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昆明彩云之南5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