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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一般为3%的征收率。
建筑企业涉及的增值税税率一直都比较复杂,因为不仅仅是建筑行业本身的税率,还有上下游企业等整个产业链的税率,所以企业一定要分清税率,建筑类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是10%,小规模税率3%。
建筑工程收入所要缴纳税的税率
1、营业税:税率3%。营业税按照工程收入的3%计算缴纳营业税。
2、城建税:按营业税的5%计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计算缴纳。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计税。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计算缴纳。税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4、企业所得税:按调整后利润总额计算纳税额。税率:3万元(含3万元)以下税率18%,3万--10万元(含10万元)税率27%,10万元以上33%。所得税所得税是按利润的25%。但是好多单位都做假账,账面都是亏损。所以出台了一项规定必须交合同金额的2%。
5、房产税:计税依据有两种(1)按房产原值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0%至30%)*1.2%(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有从价计征(税率为1.2%)和从租计征(税率为12%和4%)两种方式。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税率:大城市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0.4元至8元;小城市0.3元至6元。
7、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是以应税车船为征税对象的计量标准为计税依据,实行定额征收。
8、印花税: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如: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借款合同、营业帐簿等。
9、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工资、薪金。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建筑企业涉及的增值税税率一直都比较复杂,因为不仅仅是建筑行业本身的税率,还有上下游企业等整个产业链的税率,所以企业一定要分清税率,建筑类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是10%,小规模税率3%。
建筑工程收入所要缴纳税的税率
1、营业税:税率3%。营业税按照工程收入的3%计算缴纳营业税。
2、城建税:按营业税的5%计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计算缴纳。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计税。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计算缴纳。税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4、企业所得税:按调整后利润总额计算纳税额。税率:3万元(含3万元)以下税率18%,3万--10万元(含10万元)税率27%,10万元以上33%。所得税所得税是按利润的25%。但是好多单位都做假账,账面都是亏损。所以出台了一项规定必须交合同金额的2%。
5、房产税:计税依据有两种(1)按房产原值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0%至30%)*1.2%(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有从价计征(税率为1.2%)和从租计征(税率为12%和4%)两种方式。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税率:大城市0.5元至10元;中等城市0.4元至8元;小城市0.3元至6元。
7、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是以应税车船为征税对象的计量标准为计税依据,实行定额征收。
8、印花税: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如: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借款合同、营业帐簿等。
9、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工资、薪金。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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