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疆援藏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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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并且能够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的福利待遇。
2.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内,每月会有生活补贴费,金额为为2500元。
一、援藏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
1.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援藏干部人才同时由拉萨市按当地同类同级干部人才的工资标准(含补贴)计发差额,并享受在藏工作人员其他各项待遇。
2.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3000元。援藏干部人才进藏时可一次性发给御寒费,一年期的发6000元,每增加一年增发400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生活补贴费和一次性御寒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3.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市委市政府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100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4.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1200元。并由派出单位为其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5.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其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配偶及子女的探亲路费每年可在派出单位报销一次。
6.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其子女升学时,在招生政策范围内优先录取。
7.援藏干部人才完成任务返回后休假3个月,休假期间集中安排一次健康休养。
二、援疆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
1.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
2.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2500元。援疆干部人才进疆时可一次性发给御寒费,一年期的发6000元,每增加一年增发400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生活补贴费和一次性御寒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3.县处级及以上援疆干部以及由苏州市委组织部选派的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市委市政府每年给予4000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80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4.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800元。并由派出单位为其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5.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其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配偶及子女的探亲路费每年可在派出单位报销一次。
6.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其子女升学时,在招生政策范围内优先录取。
7.援疆干部人才完成任务返回后休假1个月。在返回后的两年内优先安排一次公务员健康休养。
三、援外省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
1.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
2.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1500元。生活补贴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3.县处级及以上援外省干部以及由苏州市委组织部选
派的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市委市政府每年给予3000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4.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600元。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2.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内,每月会有生活补贴费,金额为为2500元。
一、援藏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
1.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援藏干部人才同时由拉萨市按当地同类同级干部人才的工资标准(含补贴)计发差额,并享受在藏工作人员其他各项待遇。
2.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3000元。援藏干部人才进藏时可一次性发给御寒费,一年期的发6000元,每增加一年增发400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生活补贴费和一次性御寒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3.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市委市政府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100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4.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1200元。并由派出单位为其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5.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其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配偶及子女的探亲路费每年可在派出单位报销一次。
6.援藏干部人才在藏工作期间,其子女升学时,在招生政策范围内优先录取。
7.援藏干部人才完成任务返回后休假3个月,休假期间集中安排一次健康休养。
二、援疆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
1.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
2.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2500元。援疆干部人才进疆时可一次性发给御寒费,一年期的发6000元,每增加一年增发400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生活补贴费和一次性御寒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3.县处级及以上援疆干部以及由苏州市委组织部选派的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市委市政府每年给予4000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80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4.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800元。并由派出单位为其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5.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其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配偶及子女的探亲路费每年可在派出单位报销一次。
6.援疆干部人才在疆工作期间,其子女升学时,在招生政策范围内优先录取。
7.援疆干部人才完成任务返回后休假1个月。在返回后的两年内优先安排一次公务员健康休养。
三、援外省干部人才的有关待遇
1.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给,享受原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
2.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每月生活补贴费为1500元。生活补贴费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3.县处级及以上援外省干部以及由苏州市委组织部选
派的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市委市政府每年给予3000元补贴;派出地或派出单位每年给予5000元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4.援外省干部人才在外省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月发给其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含营养费)600元。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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