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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的部门是公安机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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