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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2021年11月13日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59场新闻发布会发布,为有效防范疫情传播风险,确保首都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首都严格进京管理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坚持从严从紧、科学精准原则,对进出京管理有关措施进行了调整。
自2021年11月17日零时起,进(返)京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北京健康宝”绿码,14日内有1例以上(含1例)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人员严格限制进(返)京。
2022年1月18日,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68场新闻发布会发布,自2022年1月22日零时起至3月底,进返京人员在抵京后72小时内需进行一次核酸检测(通勤人员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继续执行)。
抵京后72小时内离京的不需要进行核酸检测。
提示:“北京健康宝”将通过核酸检测数据库进行比对,未能按时进行检测的,将进行弹窗提示,可能会影响出行和日常生活。
请大家及时关注防控提醒和短信提示,自觉遵守防疫规定,抵京后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酒店报告,配合做好核酸检测、健康管理等防疫工作。
不主动报告或不配合防疫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是14日内有陆路边境口岸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人员非必须不进(返)京。
在京人员非必须不前往陆路边境口岸所在县(市、区、旗)。
自2021年11月17日零时起,进(返)京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北京健康宝”绿码,14日内有1例以上(含1例)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人员严格限制进(返)京。
2022年1月18日,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68场新闻发布会发布,自2022年1月22日零时起至3月底,进返京人员在抵京后72小时内需进行一次核酸检测(通勤人员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继续执行)。
抵京后72小时内离京的不需要进行核酸检测。
提示:“北京健康宝”将通过核酸检测数据库进行比对,未能按时进行检测的,将进行弹窗提示,可能会影响出行和日常生活。
请大家及时关注防控提醒和短信提示,自觉遵守防疫规定,抵京后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或酒店报告,配合做好核酸检测、健康管理等防疫工作。
不主动报告或不配合防疫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是14日内有陆路边境口岸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人员非必须不进(返)京。
在京人员非必须不前往陆路边境口岸所在县(市、区、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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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进京防疫新规定如下:
1、人员进京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北京健康宝”绿码,14日内有1例以上(含1例)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人员严格限制进京。民航、铁路、公路将加强远端登机登车和进京检查站查验。环京地区通勤人员,在该措施执行后首次进京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此后每次进京持14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即可;
2、14日内有陆路边境口岸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人员非必须不进京。在京人员非必须不前往陆路边境口岸所在县(市、区、旗);
3、严格控制在京举办全国性会议、培训等活动。确需举办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制定专门防疫方案,严防涉疫风险人员参加,举办期间实行闭环管理,人员不得外出。承办活动的各类酒店、宾馆,要严格落实扫码登记、体温检测要求,不得接待涉疫风险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1、人员进京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北京健康宝”绿码,14日内有1例以上(含1例)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人员严格限制进京。民航、铁路、公路将加强远端登机登车和进京检查站查验。环京地区通勤人员,在该措施执行后首次进京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此后每次进京持14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即可;
2、14日内有陆路边境口岸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人员非必须不进京。在京人员非必须不前往陆路边境口岸所在县(市、区、旗);
3、严格控制在京举办全国性会议、培训等活动。确需举办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制定专门防疫方案,严防涉疫风险人员参加,举办期间实行闭环管理,人员不得外出。承办活动的各类酒店、宾馆,要严格落实扫码登记、体温检测要求,不得接待涉疫风险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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