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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农村让建房了。
国家政策有要求,农民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待自建房申请获得审批通过之后,便可以依照乡镇整体规划及房屋设计图纸动工建设。
并且,农民在建房完工之后需要向当地的政府申请验收,待验收合格之后参与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然后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与此前建房流程有所不同,在国家逐步强化农村用地监管的背景下,宅基地面积超占、房屋超高或与规划不符,均会被认定为违规,影响确权。
农村住房建设试点的目的是打造成本经济、绿色环保、功能现代的宜居型示范农房,进而改善居住条件与居住环境。从目前部分试点区域的成效来看,统一规划建造的农房服务管理水平大大提升,新型农村社区更利于城镇化的推进。
8种情况下宅基地自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1、不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
2、农户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但却不愿意将原宅基地退还给集体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原宅基地已经赠予他人或改作其他生产经营用途的;
5、不符合国土空间总规划及乡镇总体规划的;
6、年龄未满18周岁的;
7、宅基地面积超出当地宅基地限定标准的;
8、分户之前人均住宅面积已经超出当地所规定相应标准的。
另外,除了上述这8种情况下宅基地自建房的申请不予批准之外,国家规定水资源保护区及生态资源保护区也是禁止建房的,而且,在宅基地申请未获得批准及宅基地已经进行过自愿退出等操作的,同样也是建不了房子的。
总而言之,在国家持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及加大力度整顿违规建房的背景下,各地对于农户宅基地自建房的审批会越来越严格,但是,各项政策的落实还是要以确保农民的住宅建房权益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国家政策有要求,农民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待自建房申请获得审批通过之后,便可以依照乡镇整体规划及房屋设计图纸动工建设。
并且,农民在建房完工之后需要向当地的政府申请验收,待验收合格之后参与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然后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与此前建房流程有所不同,在国家逐步强化农村用地监管的背景下,宅基地面积超占、房屋超高或与规划不符,均会被认定为违规,影响确权。
农村住房建设试点的目的是打造成本经济、绿色环保、功能现代的宜居型示范农房,进而改善居住条件与居住环境。从目前部分试点区域的成效来看,统一规划建造的农房服务管理水平大大提升,新型农村社区更利于城镇化的推进。
8种情况下宅基地自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1、不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
2、农户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但却不愿意将原宅基地退还给集体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原宅基地已经赠予他人或改作其他生产经营用途的;
5、不符合国土空间总规划及乡镇总体规划的;
6、年龄未满18周岁的;
7、宅基地面积超出当地宅基地限定标准的;
8、分户之前人均住宅面积已经超出当地所规定相应标准的。
另外,除了上述这8种情况下宅基地自建房的申请不予批准之外,国家规定水资源保护区及生态资源保护区也是禁止建房的,而且,在宅基地申请未获得批准及宅基地已经进行过自愿退出等操作的,同样也是建不了房子的。
总而言之,在国家持续推进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及加大力度整顿违规建房的背景下,各地对于农户宅基地自建房的审批会越来越严格,但是,各项政策的落实还是要以确保农民的住宅建房权益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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