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拖欠工资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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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并且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工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劳动者约定的时间,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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