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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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2 · 刘振海(越秀区广州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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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如下:
一、转让条件不同
1、探矿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探矿权已满两个勘查年,或发现了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
(2)完成了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矿权属无争议;
(4)已按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及探矿权价款;
(5)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采矿权转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2)采矿权属无争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4)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转让前批准部门不同
1、探矿权转让时,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转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探矿权受让人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取得探矿权。
2、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需要评估。
三、性质不同
1、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
2、采矿权,又称“矿产使用权”,依据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所享有的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开采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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