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试用期内有没有陪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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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2 · 刘振海(越秀区广州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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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试用期内有陪产假。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在用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
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与此同时,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法对试用期工资恶意偏低,廉价使用劳动者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值得欢迎,但是从笔者执业多年的经验来看,此条形同虚设,主要原因是条款中第一个条件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由于两者是选择关系,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符合了条件,换句话说试用期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只要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就是合法的。
这样问题就出来,那对劳动者就非常不利了,因为最低档工资基本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换言之,劳动者的试用期也就是用人单位说了算了。这不能不说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漏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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