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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在促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中的导向作用,鼓励广大社科研究者潜心治学,扶持基础研究的优秀成果,特设立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1] 。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主要类别之一,与其他类别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具有同等学术地位。
第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面向全国,经由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单位自由申报,择优立项。
第二章
第四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主要资助人文与社会科学基础研究的学术成果。以资助学术专著为主,也可资助少量学术译著、学术资料汇编和工具书等。
第三章
第五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所资助的成果应是基本完成(80%以上)并且尚未出版的中文书稿或学术资料汇编和工具书等。
第六条 申报成果应不违背党的基本理论,且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达到本学科领域先进水平。
第七条 申报成果须由三名正高职同行专家书面推荐。推荐者须承担信誉责任。
第八条 已经出版的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成果,不能申报。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不能申报。
第九条 申报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第四章
第十条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按规定时间受理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的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人须从全国社科规划办网站下载《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申请书》;将填写好的申请书及申报成果等相关材料按照当年项目申报公告的要求,经由各地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单位按有关程序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
第十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的最终立项,须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的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后续研究和出版。
第十五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经费资助强度与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大致相当。具体数额由本人申请,评审专家提出建议,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
第十六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完成后,按有关程序送全国社科规划办办理结项手续。
第十七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立项后的继续研究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自主使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管理;其余经费待验收合格后拨付有关出版社资助出版并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统一管理。如申报评审过程中或立项后申请人擅自出版申报成果,将视为申报无效或终止立项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追回所拨经费。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社科规划办。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在促进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中的导向作用,鼓励广大社科研究者潜心治学,扶持基础研究的优秀成果,特设立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1] 。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主要类别之一,与其他类别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具有同等学术地位。
第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面向全国,经由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委托管理单位自由申报,择优立项。
第二章
第四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主要资助人文与社会科学基础研究的学术成果。以资助学术专著为主,也可资助少量学术译著、学术资料汇编和工具书等。
第三章
第五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所资助的成果应是基本完成(80%以上)并且尚未出版的中文书稿或学术资料汇编和工具书等。
第六条 申报成果应不违背党的基本理论,且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达到本学科领域先进水平。
第七条 申报成果须由三名正高职同行专家书面推荐。推荐者须承担信誉责任。
第八条 已经出版的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成果,不能申报。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不能申报。
第九条 申报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第四章
第十条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按规定时间受理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的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人须从全国社科规划办网站下载《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申请书》;将填写好的申请书及申报成果等相关材料按照当年项目申报公告的要求,经由各地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单位按有关程序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
第十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由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的最终立项,须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的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后续研究和出版。
第十五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经费资助强度与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大致相当。具体数额由本人申请,评审专家提出建议,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
第十六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完成后,按有关程序送全国社科规划办办理结项手续。
第十七条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立项后的继续研究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自主使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管理;其余经费待验收合格后拨付有关出版社资助出版并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统一管理。如申报评审过程中或立项后申请人擅自出版申报成果,将视为申报无效或终止立项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追回所拨经费。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社科规划办。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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