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什么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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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但特种学科得仅设二级或一级,分级细则由教育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但特种学科得仅设二级或一级,分级细则由教育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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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予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6]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学位和学历的区别: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仍为原学历。现在经常出现将学位与学历相混淆的现象,如有的人学历为本科毕业,之后通过在职人员学位申请取得了博士学位,这时,学历仍为本科,而不能称之为取得 “博士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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