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12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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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是: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姓名权的具体分为:
1、姓名决定权
姓名决定权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
2、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是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3、姓名变更权
姓名变更权是自然人依照有关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扩展资料: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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