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继续教育题:作为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射幸性具体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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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射幸性的含义是指:保险人并不必然履行赔付义务 射幸合同以不确定性事项为合同标的,为人们所常说的撞大运。与人们平常生活中订立合同以确定性事件为标的的原则不同。因而常容易激发人们的投机心理,带来道德风险,所以人们一般认为射幸合同为不正当的。
拓展资料
保险合同除了射幸合同,还有不要式合同以及附合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不要式合同,是相对于要式合同的法律概念。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不要式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附合合同亦称“附合契约”,“议商合同” 的对称。它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能在此基础上作 “取与舍”的决策,而不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议商而订立的。一个普通的投保人,无法提出自己所要的保单,或修改保单内的某一条款。即使出现有需要变更的保单内容的必要,只能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条款式附属保单,或另附特别约定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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