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壹』 发出商品 计入存货 商品都发出去了为什么还计入存货
首先:发出商品是由存货结转的,即: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其次,因为发出商品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即企业仍拥有其的所有权或可以对其有效控制,没有结转成本。所以,可以仍将其看作企业的资产。
(1)发出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扩展阅读: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商品销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购货单位及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对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
还应结转应分摊的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借记“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发出商品如发生退回,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商品销售中,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贰』 发出商品未开票确认收入与交税的问题
公司在发出商品时,如果收入确认条件,应在发出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确认收入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结转成本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如不符合收入确定条件,在发出商品时分录: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如下:(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发出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扩展阅读
收入的确认
在《收入准则》中,对收入的定义是“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它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从这个定义可以分解为收入的三个重要的特征,第一,它是日常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第二,这种利益流入是靠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而取得;第三,流入的经济利益不包括代收的款项。这样,会计人员就能够从这三个特征来确认收入。
收入的确认需要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每一项与收入有关的交易、事项发生,就要识别收入与之相对应的项目是否应在会计上正式记录,应在何时予以记录并计入报表,记录或计入报表的项目是否符合四项基本标准(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并且还应考虑: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是否相互配比,效益是否大于成本,所应记录和计入报表的收入项目是否符合重要性原则等。
『叁』 不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成本,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资产”中反映 。对还是错
说法错误。企业发出商品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条件,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科目。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期末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列报。
『肆』 发出商品不能确认收入,纳税申报怎么办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四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内足下列条件的,才容能予以确认: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406 发出商品)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对于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商品已发出,因相关的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发出商品属于存货
『伍』 财务分录题:已发出商品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分录是。。。。。。
1、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如果有纳税义务发生的话,就借:应专收账款属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等可以确认收入时,再借:应收/银存 贷:主营业务收入
会计分录亦称“记账公式”。简称“分录”。它根据复式记账原理的要求,对每笔经济业务列出相对应的双方账户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会计分录是指对某项经济业务事项标明其应借应贷账户及其金额的分录,简称分录。分录三要素:账户的名称,即会计科目;记账方向的符号,即借方或贷方;记录的金额。会计分录分为简单会计分录和复合会计分录。
简单会计分录指只涉及一个账户借方和另一个账户贷方的会计分录,即一借一贷的会计分录;复合会计分录指由两个以上(不含两个)对应账户所组成的会计分录,即一借多贷、一贷多借、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复合分录是由简单分录合并组成的,但是,不能将没有相互联系的简单分录合并相加成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换言之,不同类型的经济业务不能简单地合并反映,发生不同类型经济业务必须逐项加以反映和记录。
『陆』 企业对于已经发出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库存商品发出去了应该要做帐.但应该借记什么
发出商品时:
借:发抄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如果该项业务的纳税义务已发生,则应确认增值税,即同时作: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注:如果税已确认,则不用此)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柒』 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在用友中如何处理
"库存商品"科目来核算库存商品的增减变化及其结存情况; 设置“发出商品”科目来核算企业商品销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发出商品”核算的是不满足会计收入确认条件,由“库存商品”转到“发出商品”。如果满足会计收入确认`条件,就不由“库存商品”转到“发出商品”。库存商品会计分录过程:库存商品包括库存的外购商品、自制产成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以及寄存在外的商品等。工业企业接受来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企业的产成品,属于库存商品;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也属于库存商品,但应当与合格商品分开记账。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不属于库存商品;已经完成销售手续并确认销售收入,但购买单位在月末未提取的商品,应作为代管商品处理,单独设置“代管商品”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属于库存商品。发出商品会计分录过程: 1.对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发出商品,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 2.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 3.发出商品如发生退回,应按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借:库存商品贷:发出商品上述内容就是库存商品会计分录过程和发出商品会计分录过程,库存商品明细账应按企业库存商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设置明细账;发出商品应当按照购货单位及商品类别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捌』 企业对于已经发出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
B发出商品。如果销售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处理:如果企业售出商品不符合回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答中的任何一条,均不应确认收入。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等科目,核算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
发出商品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如果已开发票(如果未开发票,就无需编制下面这个分录)。借:应收账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发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并入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反映。待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发出商品
『玖』 关于会计核算的“发出商品”科目的问题
发出商品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进行销售而发出的产成品、库存商品或者在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已经发出,但按会计准则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销售货物分期付款的情况参照合同规定,先交付货物在支付货款的应该使用这个科目。
会计准则仅仅对该科目的使用进行了规范,虽然承认该账户是一个临时过渡性账户,但是没有对该过渡性账户的使用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只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却发出去的货物理论上可以一直趴在账上。比如,生产建材的企业没准货物发出去1年都无法收款或者对方也不要求开具发票,这时候发出去的商品就只能放到发出商品账户上,不能确认收入不能结转成本。
有一点需要说明,是否确认收入在税法和会计结合的时候有些地方比较模糊,比较折中的做法是只要收货方验收合格了,就应当确认收入,因为风险已经转移了,这时候就应当确认收入大部分企业长期挂账的发出商品其实都满足这样的条件。
税法上对发出货物的要求和会计准则有所不同。税法规定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发出货物和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分期付款销售或者赊销的货物是书面合同规定的首款日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明确首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所以根据税法严格意义上来说你公司的库存商品长期发出在外而没有缴纳增值税的行为是不正确的,税务稽查如果查到麻烦不小,应为这样属于的偷税行为,虽然很大众化不查没问题,从我参与审计看到的账目中几乎都是放在存货中,偶尔有放到发出商品中的,不过同样没有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有过相应的处罚案例。
『拾』 发出商品,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会计上应该怎么做
同意ssueeq的答案。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版项税额)
不确定收入的权时候,不能结转成本,也不能转入收入。
只能计入发出商品。
等满足条件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同时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