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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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飞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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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58号)精神,按照 “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现结合我县实际,对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对津贴补贴进行清理核查。县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其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一)取消违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各单位违反规定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或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的改革性补贴。
(二)归并津贴补贴项目。将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现有津贴补贴项目进行归并。归并的津贴补贴项目有: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误餐补贴、地方岗位(生活)补贴、考勤奖、节编奖、通讯补贴、防暑降温费、单位福利、年终目标考核奖等。其他事业单位现有津贴补贴项目归并后,纳入绩效工资分配。
(三)暂时保留并另行规范改革性补贴。暂时保留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有:住房公积金、医疗改革补贴、冬季取暖费。改革性补贴的规范另行部署。在县规范改革性补贴政策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不得提高现行标准或扩大实施范围;暂予保留的各项改革性补贴按有关规定计提。
(四)规范特殊岗位津贴。继续保留国家规定的津贴,其标准要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我县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的基础上,按照与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
      (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县有关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单位主管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等综合因素适当调控。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其他事业单位,应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主管部门核定的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下达前须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其中,对于单位绩效工资平均水平超出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规定的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线的,须由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三)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原则上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同类人员实行统一标准的原则确定,按月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40%。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由其他事业单位在考核的基础上自主确定。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设立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两项。
      岗位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合理确定。
      生活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情况确定。生活补贴按照同一标准发放。
      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按照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的具体标准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其现岗位工资所对应的岗位和本人实际工作年限(未计算工龄的计划内全日制大专以上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下同),对照《灌南县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月标准表》(附表)执行相应的岗位津贴和生活补贴标准。
      (三)其他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扣除本单位已发放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量)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分配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具体发放项目可由单位结合自身特点设立。
      其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其他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各单位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其他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其他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其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由单位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报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主要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际发放水平,由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结果,在该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统筹考虑确定,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关系。
      (五)鼓励事业单位进一步搞活内部收入分配。对自有经费充足,内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制度完善的事业单位,除基本工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外,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确定绩效工资的构成及分配办法,实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实行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事业单位,其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五、相关政策
      (一)新录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试用期内按员级最低标准执行。新录用的工人在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按普通工最低标准执行。上述人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工资所对应的职级(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标准。
      (二)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含“事改企”单位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纪发[2009]1号)规定已执行;退休人员根据其现执行退休费标准所对应的岗位和退休前的实际工作年限,对照《灌南县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月标准表》(附表)执行相应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待遇的退休工人,按退休技师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手续的退职人员,按其退职前的实际工作年限,对应相同职级退休人员的70%标准执行相应的生活性补贴。
      离退休人员的补贴也要在清理规范现有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发放,不再另外发放其他津贴补贴。
      (三)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工作人员退休后,从按规定计发退休费的当月起改按退休人员标准计发生活补贴。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其他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原则上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县和乡镇财政负担。由事业单位自筹负担的经费,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办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规范其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非税收入,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三)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和折合实物。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并由市有关部门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二)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政策研究,明确经费渠道,落实资金发放,加强资金监管;其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各项工作指导,落实自筹经费,并切实做好本系统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队伍稳定工作。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其他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有关政策。
      八、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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