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单位社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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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社会保险号就是个人的社保编号,用人单位关按照规定办理有关社保事项后,可以根据实际来领取社保编号,并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来交纳规定标准的社保事项,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
一、单位社会保险号是什么?
单位社会保险号就是社保编号,是在企业办理完成社保登记后社保中心发给企业社保登记证上的编码。社会保险登记号是营业执照上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到当地社保局进行查询,也可以到公司人事部去咨询,因为公司人事部也有社会登记编号的,这个编号也是唯一的,就和个人身份证号码一样作为唯一识别码的。社会保险登记也是整个社会保险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于社保缴纳的规定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社会保险号是公民交纳社保的相关依据和证明,特别是不同的社保类型所认定的社保事项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
一、单位社会保险号是什么?
单位社会保险号就是社保编号,是在企业办理完成社保登记后社保中心发给企业社保登记证上的编码。社会保险登记号是营业执照上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到当地社保局进行查询,也可以到公司人事部去咨询,因为公司人事部也有社会登记编号的,这个编号也是唯一的,就和个人身份证号码一样作为唯一识别码的。社会保险登记也是整个社会保险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于社保缴纳的规定
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社会保险号是公民交纳社保的相关依据和证明,特别是不同的社保类型所认定的社保事项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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