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通用名与商品名有何区别
1、定义不同
药品通用名是药品的法定名称。在我国,药品的通用名称是根据国际通用药品名称、卫生部药典委员会《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命名的。
药品的商品名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该药品专用的商品名称,如对乙酰氨基酚是解热镇痛药,它的通用名是乙酰氨基酚,不同药厂生产的含有对乙酰氨基酚的复方制剂,其商品名有百服咛、泰诺林、必理通等。
2、使用的意义不同
药品通用名:药品使用通用名称,即同一处方或同一品种的药品使用相同的名称,有利于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医生选用药品,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制药企业之间展开公平竞争。
药品商品名:企业依法使用药品商品名,有利于企业保护自己的产品和创立品牌,有利于医生和患者选用不同厂家的产品,也有利于药品使用后发生不良反应的追根溯源。
3、法律规管不同
药品通用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药品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药品广告审查标准》第十二条规定,通用名称是药品广告中必须进行宣传的内容。
药品商品名:《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除了新化学药品、新生物制品和具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其他药品(包括原料药、中药和仿制药)都不得使用商品名,比如中成药“六味地黄丸”,不管多少个厂家在生产,每个厂家都只能叫这个名称而不准再取其他名称。
参考资料
2024-08-13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