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法律解析: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的赔偿项目包括 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 、 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保险公司在 交强险责任 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后,再由双方按照责任比例分担损失。 死亡 赔偿金数额 因死者的身份而有很大的差别,死者是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574.70乘以20年;死者是农村人口的,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06.93乘以20年。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抚养人生活费因死者的抚养人数、年龄的不同而存在差别。 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一般为3-5万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 精神损害 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