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改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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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改装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3)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属于上述几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如果更换发动机或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关于汽车外观等变更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志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志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第五十七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内饰装饰方面应尽量遵循以下原则
1、协调:饰品颜色必须和汽车的颜色相协调,不可盲目追求高品位、高价位,以免弄巧成拙。比如浅色车的内部配以深色的座套及红色的地毯等。
2、实用:根据车内空间的大小,尽可能地选用一些能充分体现车主个性的小巧、美观、实用的饰物,如茶杯架、香水瓶、储物盒等。
3、整洁:车内饰品应做到干净、卫生、摆放有序,给人一种轻松、舒适的感觉。
4、安全:车内饰品绝不能有碍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或乘员的安全,如车内顶部吊物不宜过长、过大、过重。后挡风玻璃上的食物不要影响倒车视线等。
5、舒适:车内饰品的色彩和质感要符合车主的审美观,香水要清新,不宜太浓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3)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更换发动机的、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属于上述几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如果更换发动机或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关于汽车外观等变更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志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志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第五十七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内饰装饰方面应尽量遵循以下原则
1、协调:饰品颜色必须和汽车的颜色相协调,不可盲目追求高品位、高价位,以免弄巧成拙。比如浅色车的内部配以深色的座套及红色的地毯等。
2、实用:根据车内空间的大小,尽可能地选用一些能充分体现车主个性的小巧、美观、实用的饰物,如茶杯架、香水瓶、储物盒等。
3、整洁:车内饰品应做到干净、卫生、摆放有序,给人一种轻松、舒适的感觉。
4、安全:车内饰品绝不能有碍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或乘员的安全,如车内顶部吊物不宜过长、过大、过重。后挡风玻璃上的食物不要影响倒车视线等。
5、舒适:车内饰品的色彩和质感要符合车主的审美观,香水要清新,不宜太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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