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退票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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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1.开车前15天(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费;2.票面乘车站开车时间前48小时以上的按票价5%计;3.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按票价10%计;4.不足24小时的按票价20%计。办理车票改签或“变更到站”时,新车票票价低于原车票的,退还差额,对差额部分核收退票费并执行现行退票费标准。
法律客观: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八条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核收退票费:1.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在开车后2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站、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同行人同样办理。退还带有“行”字戳迹的车票时,应先办理行李变更手续。站台票售出不退。市效票、定期票的退票办法由铁路运输企业自定。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退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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